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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

时间:2022-10-25 00:34:33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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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

  近日,省政府新闻办就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日前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标志着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这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具有非常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次,延长婚假、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法律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再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怀孕前后应办理生育登记,凭夫妻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在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最后,规范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对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仍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
  一、在第八条增加第二款“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殖健康、妇幼健康、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建设。”
  二、将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育龄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将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删除第二款。
  三、将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二条,删除“并将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不再生育的二女户的养老储蓄金、农村计划生育手术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将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五、将第十八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六、增加第十七条:“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
  七、增加第十八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八、将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九、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
  (一)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
  (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三)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十、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之外,还应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一)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一个女孩,不再生育的,并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再生育子女条件,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申请放弃生育的。”
  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或者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规定生育了三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优待。”
  十四、增加第二十六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扶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按政策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十五、增加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十六、增加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地区,自愿少生孩子,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妇,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奖励金。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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