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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时间:2020-12-29 13:44:5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政策法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生效时间:2008年7月1日

  政策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生效时间:2012年4月18日

  劳动法产假规定

  正常产假

  1、产假90天(含产前检查15天,产后75天);

  2、独生子女增加35天;

  3、晚育增加15天。

  流产

  1、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产假75天。

  难产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乳假六个半月。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

  陪产假(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陪产假。

  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拥有两次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请假时间内。

  请假流程

  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不同企业单位有所不同)

  流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难产的出示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人单位填写有薪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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