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一直是劳动法注意保护的对象。关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法律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参保登记管理
1、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1、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XX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后,缴纳失业保险费。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增减变化时,须在每月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转入、转出、停保等手续。
三、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1、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依据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做实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记录。
2、因没有进行参保登记或参保后没有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造成个人缴费记录不实影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农民工要注意多了解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相关的劳动保障待遇。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
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在失业保险方面,其实并没有区分什么农民工失业保险与一般职工的失业保险,在具体的办理手续方面都是一样的。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工个人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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