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新政策解读
随着金昌市社保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基本形成,截至今年10月份,金昌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84万人。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市政府对2011年出台的'《金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完善。近日,研究通过了《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与旧版相比,新修订的《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增加了缴费档次,提高了补贴标准。“新办法”将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名称调整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指导方针由“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变为“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参保范围由原来“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修改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原来的“100—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2个缴费档次;各级财政根据参保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档次相应地对参保人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政府补贴标准将比原有的标准更高。
“新办法”还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人群由县、区人社部门发放,其他人群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同时,建立了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新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可以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相互转移。
“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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