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岛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6年度本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已进入尾声。目前,全市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的缴费工作,已完成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成年居民的集中缴费工作,将于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结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醒,符合条件尚未缴费的市民,下周五前务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5年1月1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实现了本市医保的城乡统筹。文件规定,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期,其他时间都不能参保。因此,除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均应按照新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因未即时参保而无法享受2016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目前,本市居民医保缴费中,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特药、特材等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基金筹集到位,有利于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
2016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13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一档350元,二档130元。
目前,开发区、崂山区、城阳区的成年居民,均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 ;四市居民可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其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缴费。文件规定,成年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当年度一经缴费,不得变更缴费档次。成年居民设两档缴费标准,待遇也有差别。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补贴工作由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城乡居民,提早关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障。想详细了解医保的相关政策,市民可拨打12333民生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也可通过关注“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或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qdhrss.gov.cn)进行查询。
不得冒领、多领、重复领养老保险
近日,青岛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原有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 、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其中明确,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 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 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此外,《通知》还对以下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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