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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最新」

时间:2021-01-19 17:24:3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泸州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最新」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后至2016年3月31日,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泸州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最新」

  一、实施范围

  (一)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四)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

  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按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 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40%至100%,费率为20%(附件1)。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

  城乡个体劳动者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间。一次性补缴费不分摊到自然年度,缴费指数按一次性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可用于抵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

  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7月1日前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人社部13号令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新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在2016年3月31日前参保的,可补缴20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执行,按规定计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2016年3月3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中断补缴标准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且在 2011年7月1日前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缴的,统一按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缴费,缴费基数为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722元的60%至100%,费率为20%。2016年3月31日以后补缴的,按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且不得补缴20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逐年缴费标准

  城乡个体劳动者由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以及新参保人员补缴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费率为20%。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个体劳动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发[2006]17、18号文件有关个体参保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月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持有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的人员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人员,可按规定增发养老金。

  2.计算月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军龄、以及按《军人保险法》享受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除外),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三)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月底)

  市人社局将印发宣传资料,并在泸州日报、泸州晚报等媒体进行宣传。区县人社局应在2月25日以前会同财政、工商部门开会安排部署,并将宣传资料发放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张贴,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发放到每一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对市、区县工商部门提供了手机号码的城乡个体劳动者,以及留有手机号码的个体参保中断缴费人员,市人社局将统一发送参保、续保的宣传短信,确保宣传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阶段(3月)

  各区县要按泸市人社发〔2014〕3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经办城乡个体劳动者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保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参保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银行卡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即可顺利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无银行卡的参保人员,以及中断补缴的人员,可在区县社保局(政务中心社保局窗口)办理参保缴费业务,以后年度可通过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等方式缴费。各区县、乡镇(街道、社区)应认真填写《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台账)》(附件4)。

  在此阶段,各区县社保局要于每周五(节假日顺延)上午下班前,将《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5)上报市社保局新农保科,市社保局于下午下班前汇总上报市人社局。

  (三)总结报告阶段(4月1日至15日)

  各区县人社局要认真总结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的经验、成绩和不足,填报《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计表》(附件5),于4月15日前,一并上报市人社局,抄报市社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要深刻认识到开展专项行动,对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周密部署、加强领导。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村级组织要狠抓落实,增添措施,确保成效。

  (二)加强合作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基金征收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有关个体工商户信息,组织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讲大会。对新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社会保险告知书,形成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

  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发挥基层工作平台的作用,把专项行动的各项政策、经办程序向城乡个体劳动者作深入广泛的宣传,让群众明白政策,熟悉流程,确保群众办事方便快捷。每个村社、社区要在显著位置至少书写一条动员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固定标语(附件6)。每个社区至少要召开一场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讲大会,并请1至2名以个体身份参保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现身说法。

  (四)严肃纪律

  各区县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自行其是,涉及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办人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组织检查。各经办机构、经办网点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直接缴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严禁假借其它任何账户收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养老保险费。

  (五)确保稳定

  各区县要分级做好维稳预案,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维稳责任。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收集有关反映,及时上报工作情况,涉及稳定问题,要迅速果断处理。

  (六)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将对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宣传是否全面深入、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经办是否方便高效、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各区县人社局也要按照要求,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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