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工养老保险哪四难?
外来工养老保险哪四难?
1、养老保险欠缴问题较多
由于有关部门执法和监督不力,企业欠缴社保问题较为普遍,导致不少农民工虽在深圳工作多年,但未达到缴满15年养老保险的条件,无法在深圳领取退休金。
2、社保缴费基数偏低
按照实际工资依法缴纳社保的工人比例低,大部分以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退休金的计算,如果从1999年1月起以最低标准缴费15年,到2014年1月退休,能够领取到的退休金约有700元,而2014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20元,即退休金只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多80元。
3、社保补缴困难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补缴需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且需要等到补缴细则出台才能具体操作。因企业的补缴成本高,在没有任何强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很难同意补缴社保。同时,深圳关于社保补缴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导致社保补缴工作难以进行。
4、延缴、延退费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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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内户籍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广东省外户籍在深圳连续缴费满10年的,可以在深圳延缴延退,所缴费用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1%。按目前的标准约为1337元。大部分无法领取退休金的工人是工厂里的普工,退休后收入很低,难以承担如此高的费用。
深圳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存在养老保险欠缴问题较多、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延缴延退费用高、社保补缴困难等四大问题。深圳市人社局近日透露,对超过两年追缴时效的养老保险欠费补缴,已形成初步的补缴方案,目前市政府已在研究决策之中。
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现象较普遍
这几年,深圳出现以“追社保”为诉求的农民工问题。如何妥善解决第一代来深建设的农民工的有关社保问题,需从政策制度层面认真加以研究并稳妥处理。根据目前的政策,深圳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只能补缴两年。在深圳工作10多年却只买了两至三年社保的老工人,面临达到退休年龄后“老无所养”的现实问题。深圳有一定数量的外来务工人员都是在2008年以后才开始缴纳社保的。他们不少已经40多岁甚至50来岁,在退休之前已无法缴够15年。
从江西来深圳打工的李先生,已经50多岁,快退休了,他在深圳已经买了七八年的保险。李先生担心快退休的时候自己无法在深圳买够15年的社保,就无法在深圳领取养老金。李先生说像他这样情况的打工者不少,在达到退休年龄时能否在深圳延缴延退。深圳市人大代表刘颖认为,深圳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存在养老保险欠缴问题较多、社保缴费基数偏低、延缴延退费用高、社保补缴困难等四大问题。为此,今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刘颖建议社保部门应尽快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并适当调整社保缴费率、缴费基数,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提高参保率等。
对此,深圳市人社局解释,在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及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和个人缺乏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参保意愿不足。部分企业想通过不缴、少缴社保费,压缩“社保成本”来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员工个人也认为可以通过不缴、少缴社保费而多拿工资和奖金。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双方会形成默契,且这种默契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
“早期各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到企业动员参保时,有的企业不仅抵触而且非常不配合,有的企业甚至不让工作人员进门。由于当时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缺乏强制措施,且人力物力非常短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十分困难。”深圳市人社局介绍,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外来劳动力密集的地区,历史上欠缴、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深圳社保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惩戒力度不断加大,目前深圳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覆盖率较为理想,在全国各市中居前列。
深圳没有继续下调企业缴费比例或基数的空间
对社保缴费基数偏低的问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员工退休时的初始养老金和其历年的平均缴费水平、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息息相关,如果企业存在着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将严重损害该员工将来的养老权益。”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对此,一方面将进一步加大稽核力度,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审计)相结合的执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员工参保;另一方面员工也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如经查证属实的,深圳社保机构将责令该企业限期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目前深圳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已处于省厅要求的下限标准;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深圳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标准2015年为2030元/月,是低于省厅要求的。在当前形势下,深圳已基本失去了继续下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的空间。
超两年追缴时效初步补缴已形成
对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深圳市人社局解释,深圳养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即在法定的两年追诉时效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该员工可以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后,该员工两年法定追诉时效内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对超过两年追缴时效的养老保险欠费补缴,深圳《养老条例》已明确:“本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条例实施细则也授权由人社局制定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但在具体制订养老保险补缴办法时,需要合理平衡社会影响、基金安全、单位和个人补缴成本四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防止补缴行为伤害到正常缴费员工的养老权益,避免对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产生太大冲击。为此,深圳市人社局进行了大量调研、测算、论证等工作,并已形成了初步的补缴方案,目前市政府已在研究决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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