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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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确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跨市流动时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待遇领取规定。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将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数额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2%计算确定,以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负担。
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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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5年以上的,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
(4)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在80—15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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