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日前,随着《青海省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青海省开始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新的政策出台,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的具体事宜,成为很多参保者关心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的政策作了解读。
一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关于适用范围,还有两类需要注意的情况,一是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二问:参保人员何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我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问: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若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衔接手续;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延长或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且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我省2005年改革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仍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问: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五问: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问: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答:参加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其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再按照《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分次缴费的人员必须在足额缴清养老保险费及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后,再办理转移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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