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山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4年6月24日开始并轨实施。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有哪些?个人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用?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4年6月24日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以后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或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补助,市县政府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将由市县政府补助。
《意见》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也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应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山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组成
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未来,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我省也将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我省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1、符合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将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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