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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2-07-20 15:52:1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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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四川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怎么样?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的缴费标准是什么?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2014年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

  一、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的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

  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各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和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4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4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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