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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1-01-06 12:19:05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吉林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推进统筹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省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吉林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适应城乡居民不同养老需求特点,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后统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办法,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至2000元,全省统一设定12个档次,允许各地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并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5元。国家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12个缴费档次,补贴从30元起步,每档增加10元,最高到170元。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社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主要包含5方面内容:衔接对象为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可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在衔接时合并;明确重复参保处理办法,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期重复缴费。按照唯一原则,两种制度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此外,我省还将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和城镇超龄居民等相关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衔接范围;大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缴费无法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居民,允许一次性缴费后纳入保障范围;女性参保人员按职工身份缴费满15年,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以职工和个人身份交叉参保缴费的,职工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0周岁办理制度衔接,个人身份缴费年限长的,55周岁办理制度衔接;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12%,可随同转移并作为待遇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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