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有些人患病能报销80%,而有些人却只能报销6%,差距如此悬殊,也给不同的参保人带来或喜或忧的情绪。所以在此忠告各位朋友,要熟知医保的各项规定,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定点医院、医保药品这些基本概念是要有的。医保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我们能不能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福利,就要看我们是不是熟知“游戏规则”了。
先看一个案例,网友李先生做了心脏射频手术共花费2w5,医保只报销了4k元。张女士是北京人,已退休;由于有慢性病每个月都要看病吃药,花费也颇多,但她每个月的医疗费用能通过社保报销88%。为何差距这么大呢?医疗报销范围到底有什么限制?
首先,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差别,报销起付线根据医院级别也有不同。
一般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xx元,这就是起付线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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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xx〕3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xx〕282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最高支付数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上一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70%。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20xx元调整为3000元,住院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由17万元调整为18万元。
四、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20xx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按照本通知执行。
报销比例一览表:
昨日起,京冀两地首次开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两地选定位于河北燕郊的燕达医院作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院,在医保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燕郊居住的北京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在燕达医院手续后,可在此持社保卡实现就医直接结算。
昨日记者在医院现场目睹了首个居住在燕郊的北京市民姜大爷在此就诊刷卡取药的过程。
北京参保人员就诊享受北京报销政策
随着昨日首个北京参保人员在燕达医院刷卡就诊实现异地医保直接结算开始,未来,只要是北京医保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在燕达医院手续后,在此就诊都可以按照北京的报销政策进行就医直接结算,包括医保报销目录、报销比例等都与在北京的医院就诊一致。据悉,这项政策将惠及数十万在燕郊居住的“北京人”。
北京市人社局副巡视员徐仁忠介绍,这项政策不但方便北京参保人员就近就医,让他们享受持卡结算的便利性,同时为支持北京朝阳、天坛等医院与燕达医院合作办医,让周边地区享受到北京的医疗资源。此外,这也有助于缓解北京看病集中的问题,推动京冀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工作。
京津冀今年有望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昨日在燕达医院,北京市医保中心与河北省医保局签署了医保监管委托协议。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由于北京与河北两地的医疗保险在统筹层次、报销标准、物价项目和收费票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实现异地就医持卡直接结算存在诸多困难,基金跨省监管存在难度。
北京市与河北省两地社保部门就物价规定、收费票据等问题,反复沟通。最终燕达医院与北京医保系统顺利联通,做到了持卡就医直接结算。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两地社保部门签署协议,对燕达医院相关工作开展联合监管。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3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上海医疗保险不报销范围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保待遇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答: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起算时间为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退休人员在社保部门办妥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当月1日起可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附加基金支付医疗费等《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15日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居保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答: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有:①参保人员未携带就医凭证或者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③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问: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如何支付?
答:对使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1、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以及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使用国产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保的规定支付;使用进口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保的规定支付。
2、心脏起搏器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25,000元;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骨内固定材料。参保人员进行脊柱内固定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10,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4、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参保人员进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5、门诊煎药费。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煎药费,按每贴1.5元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剩余1元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5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4
关于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xx〕103号)文件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诊治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xx〕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xx〕78号)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乡孤儿;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xx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不低于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xx〕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5
一、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法:
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三、职工医疗保险大病起付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门诊慢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再只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6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一、二次住院设起付标准
3.第三次住院起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二档缴费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4万元(含4万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注:超过4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比例均为70%。
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为100元
报销比例:60%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注: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办理材料
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出院诊断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批准书及住院病历
7.医保卡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1.因工(公)负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的医药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2.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办理地址
威海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胶州路7号
电话:0631-5190850
威海市环翠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杏花村西街一号
电话:0631-5218913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障处
地址:威海市文化西路198号火炬大厦
电话:0631-5680303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地址:威海市青岛中路106号世纪大厦一楼
电话:0631-5986510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7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费用5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
2.501元以上至20xx元部分,报销25%;
3.20xx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报销30%;
4.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报销35%;
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报销40%;
6.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报销45%;
7.3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案例
例:王某住院化去医药费共30000元(已剔除自负部分),首先要自负500元,再按下式计算:1500(501元以上至20xx元部分)×25%+3000(20xx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30%+5000(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35%+10000(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40%+10000(2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45%+11525元。则王某实际得到11525元的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2.医疗费用发票;3.费用明细清单。同时要携带:
①医保卡;②户口簿;③本人身份证;④其它相关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补偿手续的,需提供参保人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哪些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第三者造成参保人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由第三者负担;
2.自购药品、门诊医疗费、观察室医疗费用、健康检查费用;
3.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诊疗项目及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5.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并发症和后遗症状等);
6.参保人因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7.企业员工(包括企业主)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人发生交通故所涉及的一切医疗费用;
9.本县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扩展阅读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所有企业、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目前,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承担不同的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基金设有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一般门诊费用。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国家为公务员建立了医疗补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还将逐步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xx年底,全国97%的地市启动了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达7629万人。此外,公费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制度还覆盖了一亿多的城镇人口,中国政府正在将这些人口逐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8
来自安徽合肥的张女士有一位3岁的女儿,宝宝因为感冒而引发肺炎,于是在安徽省立医院儿科住院一周。由于张女士的丈夫是农村户口,于是宝宝便跟随其父上的农村户口,但是出院后在进行新农合报销时却因为没有达到报销标准而只能自费。现在医院的医保报销名目繁多,很多市民感到十分的困惑,尤其是针对幼儿来说家长们并不清楚该如何给孩子采取何种医保。
医保报销的流程
新农合报销有“起点”
安徽省立医院医保办黄凤明主任介绍,目前医疗保险种类繁多,除去商业医疗保险外,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三大类,除此之外还有工商保险、生育保险、大学生医保等。上述医保种类根据条件可以相互重合和叠加,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保不同的医疗保险。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问题,黄凤明主任说,由于幼儿肺炎属于内科,省立医院新农合报销是有一定起点的,目前20xx年度的起付标准为3610元,而通常小儿肺炎住院费用均达不到此标准,所以无法报销,只能自费。规定起付标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市民小病大治,鼓励合理利用社区医院等医疗资源,分级诊疗,缓解大医院就诊的压力。
“合肥市新农合的起付标准是不固定的。”黄主任说。医院要根据上一年的就医水平进行测算,所以每年报销的标准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安徽省立医院报销标准比例不变,均为75%,这在合肥市同级三甲医院中比例也是最高的。合肥市每家医院针对新农合报销也不尽相同,比如解放军105医院年的起付标准为3090,报销比例为70%,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就医。
医保报销有区别
黄凤明主任介绍,各种医保有着非常复杂的报销标准,职工医保分为省直医保和市直医保,比如省立医院的职工就属于省直医保,省直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90%,退休职工为95%,首次住院报销起点为600元,第二次为300元,三次以后无报销门槛。合肥大部分事业单位职工则属于市直医保,市直报销为90%,首次住院报销起点为6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300元。此上报销标准均为在医保目录内的住院类疾病及药品,且在一年为一个周期,否则不予以报销。
针对门诊来说,省直医保病种报销为8种,市直为27种,其中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门诊报销旨在鼓励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不住院治疗,减少医疗资源的占用,而新农合用户则在门诊就医中全部不予以报销。
农村户口看大病更“划算”
很多人非常纠结于到底给新生儿上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问题,黄主任介绍,由于历史等原因造就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户籍制度,如果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为城镇户口,那么毫无疑问新生儿只能选择城镇户口,如果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农村户口,则新生儿可以选择城镇或农村户口,这要根据具体的家庭情况而定。
农村户口看病更划算
其实,单就医保方面来说,农村户口则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因为可以进行居民和新农合双向参保,这样会更方便选择也更加“划算”。针对新农合有很多的利好政策,比如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原则,50余种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较高,以白血病为例,患者仅需自付10%,剩余90%全部报销,而且无任何门槛和附加条件,这项政策对于其他医保来说不适用。
当然,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水平还有待提升,但是生活在大城市的农村户口所有者会更“沾光”,不仅可以享受“市民”的医疗设施,还能够享受新农合的医疗报销政策,仅仅在健康医疗方面农村户口更加利好。
附: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规定,新生儿可在报入本市户籍后办理居保参保登记手续,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居保待遇。
家长可携带孩子的户口簿以及本人的身份证,至就近街道医保服务点领取《登记表》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年度缴纳80元的参保费用,同时可办理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
完成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自小孩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后可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办理下一年度的参保登记手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流程
根据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方可参合。参合人员每人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按时间要求到村委会登记并交纳费用。
村委会负责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医疗证”的基本情况部分,并将本村参保人员情况汇总,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花名册”。
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各村参保人员情况并颁发医疗证。
各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人员花名册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备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为一人一证一编码,医疗证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完整,盖章生效并负责发放。
安徽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如下是20xx年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更新,暂定。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结合我省20xx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各地可根据大病情况适当增减。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4、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5、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xx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1-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计算公式为:
起付线=该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X%×(1+0.9-该医院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
其中:“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取各定点医疗机构本年度的前9个月和上一年度的后3个月(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的X%统一为15%,Ⅴ类医疗机构的X%为25%。如按公式计算的某些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起付线分别低于150元、400元、500元、700元,则分别按上述标准设置其起付线。Ⅴ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不得低于800元。
有关说明:
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自行测算。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并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文下达各医疗机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下调。
20xx年度参合农民住院率超过8%的县,应适度提高Ⅰ类、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城市周边地区可根据当地病人流向情况在上述基础上再进一步提高Ⅳ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90%85%80%75%55%
注:1、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参合病人到县外住院的人次占参合农民住院总人次25%以上或当年基金支出占累计基金的比例超过80%的县,可对本县新农合病人主要流向的Ⅲ、Ⅳ类医院的补偿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在任何情况下,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住院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段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40%50%60%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不低于2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可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病人省外住院的人数及就诊医院费用水平,在充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和参合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卡)、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7、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8、在不违背上述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探索符合实际、可行可控的意外伤害报销和管理办法。
9、鼓励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补偿业务移交省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10、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按不同病种设定年度补偿总额上限。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慢性病病种,并可将上述费用较高的病种调入下文中的“特殊慢性病”范畴。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各地结合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应适当增加新农合保障范围的特殊慢性病病种。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各县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总量,制定合适的门诊统筹补偿方案,使统筹基金年终结余符合有关规定。
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可提高到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20xx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以户为单位对年度补偿次数或补偿金额实行封顶。鼓励探索普通门诊补偿试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费用可以提高到55%以上。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要设置适当的起付线和封顶线。
七、其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自定。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四)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六)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八、有关要求
(一)凡是本方案已作明确规定的重点内容,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仅作原则规定或授权各地自主确定的项目,应结合当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做出合理、详细的规定。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但“地方特色”应充分考虑必要性、重要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对不设起付线病人的收治人数占出院病人的总数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三)各统筹地区应将当地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以通俗语言和模拟案例进行解读,并将“解读版”刻录成光盘,在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反复循环持续播放,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减少医疗广告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
(四)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组织所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学习新方案精神,理解新方案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起付线设计的重要意义,努力控制住院费用不合理增长、减少不可报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努力提高可补偿费用的比例,把农民的利益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利益融为一体。
(五)各地的实施方案须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备案。凡不执行全省统一方案主要精神的地区,省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报批评,责令纠正。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新农合管理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七)本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xx版)》(皖卫农[20xx]44号)及《关于调整20xx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皖卫农[20xx]59号)等过去历年的统筹补偿方案同时废止。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
此次整合,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将覆盖山西省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在筹资和缴费方面,山西省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参保人员不再受城乡身份限制,将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进行缴费和享受待遇,并逐步缩小各统筹地区之间的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等。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将保持在75%左右,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覆盖哪些人群?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如何筹资?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至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统一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和就医管理,同时适度提高保障待遇,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更加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何时开始实施?
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安排,我省将于20xx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xx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山西农村医保报销标准及范围
山西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一、门诊报销标准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报销标准
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住院报销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大病报销标准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山西农村医疗保险不予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山西省医保卡办理领取条件及地点
山西省社保卡办理地点
山西省社保卡在哪里办理呢?以下是山西省社保局电话、地址,山西省市民选择就近地址办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北区)|太原市长风街30号(南区)
邮编:030002(北区)|030006(南区)
电话:(0351)3046590(北区)|(0351)7676077(南区)
服务热线:xx
网址:
山西省社保卡办理时间
山西省社保局大厅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上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日休息。市民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前往社保局办理社保卡。
山西省社保卡办理条件
1. 已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卡的单位
2.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0
一、农村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二、农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报销60%
2、二级医院报销40%
3、三级医院报销30%。
备注:手术费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三、大病报销比例
1、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五、高龄老人医保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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