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相应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提高到25万元。
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A档:每人每年 50元;B档每人每年120元。而近日印发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则针对《办法》有关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通知》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取消A、B档,统一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指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核发“低收入家庭证”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而其他参保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从年人均320元提高到380元。
报销额度: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医院1000元)的医疗费用,《通知》规定,取消A、B档报销比例,统一为市内一级医院92%、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市外医院55%,非定点医疗机构45%的标准执行。
相比《办法》规定的A档报销比例,相应增加了17%、10%、10%、5%和5%;相比B档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医院增加了7%,二级医院和非定点医院机构持平,三级医院和市外医院减少5%.
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相应下调10%.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办法》规定,A档为18万元,B档为23万元;《通知》则对此统一提高到25万元。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下一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特殊情况:低保等人员可中途参保次月享受待遇
缴费期结束后,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重度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而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新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其他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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