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016医保新政解读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8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比例与住院补偿比例一致。
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根据《通知》,长春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可以选择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或不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接续医保关系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
解读:对于一些已经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医保关系中断的人群,能够接续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是他们一直以来的一个心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更多职工能够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长春市决定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只要参加过职工医疗保险,不论多大年龄,都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接续上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将市属高校和民办大学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
长春市将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解读:长春市各类高校中,中央直属和省属高校每个学生每月有6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由各高校医院统筹使用,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得到很好解决,而对于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高校,并没有这部分医疗补助。
为此,长春市决定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将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
长春市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比例与住院补偿比例一致。
解读:2001年,长春市首批将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等7种疾病纳入门诊大病范围,近几年不断增加适合门诊治疗的大病病种,现在已经达到19种,在省、市和区级医院都开通了门诊大病。
长春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比例为省级医院50%,市级医院60%,区级医院70%,与住院补偿比例比较,有很大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门诊大病补偿标准,这次将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住院完全一致。(记者 毕成功)
长春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标准
费用分段 省级 市级 区级
成年居民 起付标准以上 30000元以下 55% 65% 70%
成年居民 30001元-60000元 60% 70% 75%
成年居民 60001元-160000元 65% 75% 80%
学生儿童 1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分医院级别) 101元 10001元 50001元
-10000元 -50000元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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