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太原医保新政策
我市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操作程序,严格出入院病人评估审核认定标准,落实家庭病床患者的相应医保待遇。
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在原基础上将增加下列优惠项目: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设置基金支付上限。
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
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此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满足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支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今后,入住养老机构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门诊或住院诊疗标准,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定点机构纳入家庭病床
三类人员可申请家庭病床
市人社局在答复中透露,将推动全市落实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制度。
据了解,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职工,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的医保报销待遇。
目前,家庭病床收治范围为:1.严重心脑血管致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晚期且行动不便者。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期为200元,以后每一期为100元;建床期间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起付标准以上个人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4%,每一结算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万元。
为保障家庭病床患者的基本权益,要求建床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外医疗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
去年,家庭病床申请数达3136人次,医疗总费用支出732.29万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63.38万元。
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凡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报。
目前,市区已有中医院、东方医院、文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家家庭病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今年下半年,将会同市卫计委,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家庭病床范围,切实解决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参保职工的就医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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