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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保金

时间:2021-01-05 16:57:23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北京残保金

  北京市残保金将调为半年征一次

  在5月15日全国助残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财政局12日宣布,北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的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财政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由地税局征收,改变了以往“残联审核、地税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调整了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新政还明确了减免条件。针对小微企业、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享受减免等优惠。

  同时本市也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过,2016年作为过渡期仍继续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确残疾人就业安排、保障金的缴纳、减免和支出情况均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分析,按照新的征管办法,保障金的.征收将进一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并使得管理规范性增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具体来说,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有关部门也强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据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等。

  2016年残保金的缴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7%-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我单位员工流动较大该如何确定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只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又该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请问如果今年多缴了残保金,该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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