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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政策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3-02-17 06:53:52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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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政策有哪些变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哪些单位受影响?

  按照《意见》,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改革后会具体影响哪些人?

  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比例变成了多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同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个人缴费去哪了?

  《意见》提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月是什么意思?

  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

  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怎么领?

  根据《意见》,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计发分为五种情况:

  1、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4、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那么改革期间,如何衔接呢?

  为保持待遇平稳衔接、改革顺利实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老人”将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而影响最大的“中人”,将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

  “中人”保底限高

  10年过渡期内,将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并“保底限高”:

  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改革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第十年退休的人员发放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关于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机关事业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

  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不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养老金可以转移接续吗?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还转移12%的统筹基金。

  转移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企业

  武汉市提前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企业退休人员实现“五年连调连浮”,每月人均养老金从1268元提高到23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3连调”,将上调至每人每月225元。

  养老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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