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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保缴费政策调整的调整

时间:2021-01-04 18:17:10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吉林市2017年社保缴费政策调整的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对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均不用再等待上年社平工资的公布再缴费了,自1月1日起,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缴纳2017年度保费。

吉林市2017年社保缴费政策调整的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对原有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均不用再等待上年社平工资的公布再缴费了,自1月1日起,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缴纳2017年度保费。

  一、参保单位缴费政策调整

  1.从2017年起,参保单位何时开始核定缴费基数并缴费?

  答:从2017年起,参保单位从每年1月份起即可核定缴费基数并缴费。

  2.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核定?

  答:从2017年开始,核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时,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即:2017年以2015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个体参保、续保人员缴费政策调整

  1.个体参保、续保人员每年从何时起可以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

  答:从2017年起,个体参保、续保人员从每年1月起即可前来社保局缴费,不再需要等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来缴费。

  2.个体参保、续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么?

  答:不是。从2017年开始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基数,即:2017年的缴费基数是以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确定。

  3. 个体参保、续保人员是否可以选择缴费档次?

  答:可以。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120%、110%、100%、80%、60%五个档次进行缴费。

  三、趸缴政策调整

  1.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趸缴养老保险费?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趸缴。条件是参保人员须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

  2.趸缴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趸缴时,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作为缴费标准。其中,2015年底前已参保的人员,2016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按2014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3.累计趸缴年限最多可申请多少年?

  答:累计趸缴年限与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不得超过20年。例如:王某,男,42周岁,在2016年首次申请趸缴时,已经缴纳了2014年和2015年共计2年的养老保险费,那么该人累计可趸缴的年限最多不超过18年(20-2=18)。

  4.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不可以。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5.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是否退还趸缴的养老保险费。

  答:退还。参保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保局退还本人趸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本金,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

  6.趸缴年限是否纳入退休待遇核算中?

  答:纳入退休待遇核算中。在核定基础性养老金时,趸缴年限全部纳入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中。

  吉林银行代收保费

  中断缴费未超过36个月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就近至吉林银行任一网点选择缴费档次并办理缴费业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其中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已通过数据联网进行缴费情况的审核,无需再换取社保缴费收据。

  2017年新退休人员也可先缴费

  按规定,当年新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核定仍需使用实际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年内新退休人员可依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本人退休时间,到吉林银行缴费至退休当月,然后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发后再进行养老金核算。

  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利息参与养老金计算

  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缴费到账时间越早,个人账户生成利息越多,将来参与养老待遇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越多,养老金水平就越高。一名参保人员,中断多年后再一次性补齐保费与按年足额缴费相比,因没有及时计息的问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减少近万元,严重影响养老金水平。在此,提醒参保人员,要尽量早交社保,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时计息。

  切莫中断缴费

  按我省有关规定,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需要按“双基数”补缴保费,比按“历年原标准”多缴部分不参与本人养老金计算。其中对于中断未超过3年的人员仍可按“历年原标准”补缴。在此提醒2015年以来未缴费的人员,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如不及时补齐欠费,您中断缴费的时间就超过了3年了,再补缴就要用“双基数”。中断缴费存在较大风险,中断缴费时间越长,需补缴的保费越多,缴费压力就越大,符合社保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补贴,而且如果长期中断导致您无力补缴后,则会大大降低您的养老待遇。

  连续缴费20年有加发

  201x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且1995年7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养老金在按原办法核定基础上予以适当加发:一是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就越高。(据江城日报、吉林市社保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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