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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的世界遗产手抄报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与文化复合遗产和文化景观。具有明确的定义和供会员国提名及遗产委员会审批遵循的标准:
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方。
其标准有:
⑴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⑵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⑶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⑷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⑸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⑹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其标准有:
⑴构成代表地球现代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⑵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⑶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⑷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混合遗产
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Mixed Site)简称“混合遗产”、“复合遗产”、“双重遗产”。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时部分满足《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
这样一来,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与文化复合遗产和文化景观。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⑴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⑵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当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就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⑶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文化景观的评定采用文化遗产的标准,同时参考自然遗产的标准。为区分和规范文化景观遗产、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的评选,《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文化景观“能够说明为人类社会在其自身制约下、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下以及在内外社会经济文化力量的推动下发生的进化及时间的变迁。在选择时,必须同时以其突出的普遍价值和明确的地理文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为基础,使其能反映该区域本色的、独特的文化内涵。”
世界上的第一项文化景观遗产诞生于1992年,即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ongariro National Park)。此后,陆续评选出了一些文化景观遗产,但往往被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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