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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法知识竞赛培训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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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
1.下列收入中免征营业税的有(农科院为农民举办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
2.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湖南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
5.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下列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税范围不正确的是(非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7.湖南省娱乐业中高尔夫球(高尔夫练习场除外)的营业税税率为(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9.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列关于营业税说法正确的是(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财产和行为税
10.下列项目中免纳房产税的有(政府办公用房)。
11.在长沙市购买商品房,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购房者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12.下列项目中属于应纳契税的有(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
13.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14.对于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15.对于同一种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印花税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6.(与房屋紧密相连的长廊)建筑物,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
17.房产税的免税优惠,包括(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2、除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城市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4、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18.占用(荒山)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9.对城镇居民因房屋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
20.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
21.湖南省对于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算。
2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3.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是(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住房,只购买一套非住房的)。
24.(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免征)契税。
26.(货物运输合同),按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27.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8.资源税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其纳税期限按(次)计算纳税。
29.车船可以免征车船税的是(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0.下列税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2.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4.所得中,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加成征税规定的是(劳务报酬)。
35.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7.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38.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45%)。
39.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0.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属于(比例税率)。
41.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按开票金额(1.5%
预征个人所得税。
42.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其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4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4.高新技术企业提交资格复审的期限是资格期满前(3个月)。
45.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个人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保险赔款)。
47.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财政拨款)。
48.湖南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49.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50.关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说法有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3.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5.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6.2013年5月17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调整,(出租车行业:0.7%;娱乐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1.2%;其他行业:1.2%)
57.下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的是(出版图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劳务报酬收入)
58.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时,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说法是(未减除费用标准及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收入额;包含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
规费
59.缴纳义务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60.缴纳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6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62.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每安排1人作为(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3.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追缴。
64.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65.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66.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67.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是(2%)。
68.价格调节基金从(2011年12月1日)开始征收。
69.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70.企业单位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管理和发票
71.申请税收优惠权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7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款征收时,首先的程序是(核定应纳税额)。
73.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5.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76.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78.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为(不得超过1年)。
79.发票存根联的保存期限为(5年)。
80.2014年2月21日,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取消(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
81.2014年1月1日起,湖南省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82.2014年1月1日起,湖南省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83.在长沙市房屋出租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8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发票有奖活动。
85.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6.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8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服务
88.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精心推出的“六个一”纳税服务平台是指实体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和(纳税人学校)。
89.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4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360办税服务模式,地税机关将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办税服务。
90.长沙市地税局推行了360办税服务模式,对(118项)涉税申请业务按照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业务进行分类。
91.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对于限时办结的业务在各区县(市)局、市局直属局权限内最长办结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9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4月1日起)全面推广应用“12666短信服务平台”,为广大纳税人提供12366短信服务。
9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3月22日)零点起,在全市管辖范围内全面推广应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9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设有(83)个办税服务网点,为纳税人提供缴税、开票、涉税申请等涉税事项办理服务。
95.纳税服务指数测评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测评结果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布。
96.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税收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情系民生税润星城)。
97.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携手银行联合推出“税融通”服务,为纳税信用好,且连续2年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企业提供免担保贷款。可以办理“税融通”业务的'银行有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
98.在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各个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涉税业务,一律不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
99.对第一位税务受理人员为纳税人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为纳税人做出正确的指引,对纳税人询问或反映的问题负责,称为(首问责任制度)。
100.纳税服务热线的电话号码是(12366)。有任何纳税方面的疑难,都可拨打热线电话。
101.2013年,长沙地税系统(含省直属局)累计入库各项收入(493.32)亿元。
102.2013年地税系统累计完成财政口径收入占全市财政总收入(5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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