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合作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年 字第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 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
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管人自在出质仓单上签章起,至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押担保关系解除前,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在仓单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须当天电话通知贷款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
2、没有贷款人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
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5、出现影响贷款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监管责任。在仓单质押期间,保管人对协议中确定名称及规格的质押物的品种、件数和标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等情况,保管人应直
接向贷款人赔偿。如因质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书面通知给保管人,保管人凭贷款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贷款人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
第七条 质押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贷款人。仓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第八条 贷款人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出质给贷款人时,出质人与贷款人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授信期内如果质押物价格跌到基准价格的80%以下或者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达到10%以上时,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以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价格变动的差额款(基准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或追加新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担保。如借款人(出质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出质人必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保单必须注明“桂林市商业银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价值;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质物的提货与出库,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押物提货与出库的唯一有效手续,《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预留印章(签章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贷款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方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贷款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保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月 月 月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编号:致:
贵公司同意为以下简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监管仓的下列货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业惯例提供仓储服务,并出具了以下仓单。根据有关质押合同的规定,出质人持有的仓单(明细见下表)已质押我行,请贵单位核实下列仓单是否由贵单位签发,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此致!
质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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