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保密协议书范本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密协议范文,希望对您有帮助~
篇一
项目保密承诺书
为保护公司、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公司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书内容。
1. 保密信息
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1 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财务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或
1.2 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1.3 以软件代码、文字图像、分析注释、备忘录、图纸、研究报告、编辑数据等各种方式出现的财务或商业信息;或
1.4 公司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1.5 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它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商业信息。
2. 保密义务
2.1 承诺人始终对保密资料保密,不在项目之外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及掌握的公司保密信息。
2.2 未经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以及可以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手段,包括在公开场合展览,公开对外宣传,作为文章、讯息、参考数据发表。
2.3 只向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各自的董事﹑顾问﹑代理人和雇员等)为商讨合作项目而有需要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保证,上述各相关人员的行为将会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2.4 在商讨合作项目的过程中,若需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应事先取得
书面许可,并要求该第三方不得向任何其它人士泄露保密信息。 特此承诺!
承诺人:
X年X月X日
篇二
公司保密承诺书
由于新疆交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包括招投标、内部定
额单价分析资料,因此公司的招投标资料、施工单价、定额分析资料以及公司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战略发展计划目前属于高度的商业机密,为了确保公司的快速发展及公司今后的利益,作为本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
本人有义务保护公司相关资料的机密性,承诺以下各项规定,确保公司商业机密不外泄。
一、公司有关机密是指:不为众人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招投标资料、内部定额单价分析资料、公司所有的战略发展规划、营销策略、内部制度、发展模式等所有涉及公司发展的一切商业机密的资料。
二、除公司书面同意免除本人保密义务外,本人保证于任何情况下,绝不以口头、书面、复印、摄影、传阅或其他相类似的行为使保密资料揭示于第三者。
三、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且在3年内不从事和本公司业务相同的业务。
四、如果本人存在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本人将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及时生效!
承诺人:
X年X月X日
篇三
公司员工保密承诺书
(适用于普通员工)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加入XX地产有限公司工作,现 任 职务。为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为保证本人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操守,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任职期间,必定尽忠职守,自觉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
2、本人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一切资料(包括内部文件、电脑数据、客户资料、人事资料、工程图纸、预结算资料、合同……等) 及所写所记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3、本人承诺不以公司资料及相关数据、技术等谋取个人利益,或作其他与公司无关的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用途。
4、本人承诺决不向任何人或机构宣传和传播有关本公司及业务之商业机密资料。
5、其他应予保密,不得外泄的情况: 。
6、本人承诺日后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同样遵守本承诺书之一切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对公司的任何经济或声誉的损失,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立此承诺为凭。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四
保密承诺书
日期:年月日
地址:
收启人:
电话:
传真:
关于:保密承诺及东方权利确认
本公司或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人”),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东方”)就××县医药公司等14户企业债权资产包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而举行的公开竞价会。考虑到东方同意就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承诺:
1.保密信息
1.1.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4.2条),以及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
1.2.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3.1条)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不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人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保密义务
2.1.投资人获取和收取东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东方作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总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在东方的场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东方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2.2.投资人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承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投资人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之目的,不应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投资人承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获得,除非经东方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应从投资人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
2.3.投资人同意并承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东方提供或使投资人获得保密信息、投资人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
2.4.在不影响投资人(根据本承诺函、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或资产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投资人获得任何保密信息。
2.5.对于投资人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人同意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
3.对有权人士的披露
3.1.投资人和东方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
(i)投资人和控制投资人、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
(ii)投资人或控制投资人的、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机构所聘请的专业咨询师和/或顾问,该等人员将就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提供咨询;
(iii)为交易获取融资而聘请的金融机构;以及
(iv)东方已书面同意可收到保密信息的任何人。
3.2.投资人可把一些或全部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有权人士,但条件是投资人应确保使每一有权人士在获得任何保密信息之前了解本承诺书的规定,且投资人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遵守本承诺书中的各项规定,如同有权人士是本承诺书的一方(本承诺书中对投资人规定的义务同样对有权人士具有约束力)。
3.3.投 资人同意,投资人将对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同投资人违反了这些规定。
3.4.如果投资人为交易目的聘用任何咨询顾问,投资人应按照本承诺书所附格式向东方发送顾问披露声明,并作为本承诺书的附件a。如果据投资人所知,无论是实际的(包括东方的通知)或经提醒的,投资人聘用的顾问曾为任何其他的交易潜在投资人所聘用,投资人须要求相关顾问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以防止该等顾问直接或间接地同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公司、实体或个人串通、同谋、共谋或达成协议,提交与交易有关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或避免提交与交易有关的投标,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其他的潜在投资人、公司或个人达成协议、串通、沟通或商讨,以固定投资人投标或任何其它潜在投资人投标中的一项或多项价格。投资人将迅速通知东方该等措施和程序的程度与方式。投资人同意并确认,如果东方认为投资人可能已违反了本承诺书中规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者如果投资人的任何顾问可能已参与了本承诺书禁止的任何行为,则东方可以依其独自完全的决定,取消投资人的资格。
4.复制件
4.1.只有在对资产的作价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所必需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制定复制件。所有的复制件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并且受本承诺书条款的限制。
4.2.为本承诺书之目的,“复制件”应指保密信息的复制件,包括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录和记载保密信息的包含、反映或源自保密信息的任何其它方法。
5.法律要求的披露
5.1.如果投资人意识到,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投资人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应立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东方。如果投资人在作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东方,投资人应在披露之后立即通知东方。
5.2.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投资人应(除非不允许)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向东方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获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获得的保证。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投资人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根据法律、法规或主管司法法庭的命令,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
5.3.在投资人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投资人应立即通知东方。
6.保密信息的归还
6.1.如果东方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认为交易将不再继续进行,或者如果东方着手把资产交易给另一方,或为此进行谈判,东方可以于届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投资人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使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
6.1.1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资产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归还给东方,或者(如果按照东方的指示)应将其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1.2投资人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并应确保每一有权人士采取同样的做法。
6.2.尽管有第6.1条的规定,投资人仅为了解中国的不良贷款和资产市场之目的,可以保留源自保密信息的定价模型和分析,但前提是(1)该等模型和分析不包含具有个人或私有性质的任何保密信息;
(2)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该等模型和分析现在是而且将继续被作为保密信息。
6.3.应东方要求,投资人在根据第6.1条归还保密信息和复制件、并根据第6.2条保留该等模型和分析的情况下,应向东方提供由投资人适当授权的官员(或东方可接受的其他人员)合法签署的证明信,确认就宣告方所知和所信,投资人已遵守了其在第6.1条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描述根据上述第6.2条拟保留的模型和分析。
7.对投资人的限制
7.1.投资人在此确认并证实,没有向其授予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在本承诺书中有明确规定。
7.2.投资人承诺,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投资人或投资人的任何代表,均不得与资产的任何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或与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提供者(或他们当中的任何董事、监事、官员、经理或雇员)、或以东方为受益人的任何担保财产的任何租户、占用者、持有者或使用者联络,来讨论或提供或接收与资产或资产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
8.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
8.1.本承诺书及根据本承诺书向投资人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应构成对资产进行买卖的要约。投资人承认,东方没有义务接受投资人对购买资产提出的任何报价,与交易有关的双方的义务(如有)应完全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来规定。
8.2.关于向投资人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东方现在或将来都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关于与此相关的责任或可靠性,东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会接受,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
8.3.投资人将仅依赖为把资产交易给投资人而签署的任何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在不损害上述条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投资人同意,除非根据由东方和投资人为资产交易而正式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投资人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
8.4.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东方不承诺使投资人获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改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之处。
8.5.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应持续有效,并应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后三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力,对于与该期限到期前合法转让给投资人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投资人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与该资产相关的保密义务将于该等资产完成交割之时终止的情况除外。
9.东方权利的确认
投资人确认并同意,东方在作出其独立完全的决定时,拥有以下权利:
(a)如果东方作出判断,认为投资人不具备评估资产收购的优点和风险、对资产进行投标、完成资产的收购或从事与资产相关的业务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或财务或其他资源,则东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投资人提供其它的或更新的信息,并有权拒绝给予投资人收购资格;
(b)在任何时候撤销、取消或修改交易条款;
(c)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投资人或任何其他潜在投资人的投标;
(d)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同投资人或任何或全部潜在投资人的讨论;或不必事先通知投资人,就涉及资产的交易同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及
(e)不必给出原因,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方面,终止投资人和/或任何其他的资产潜在投资人参与交易。
10.赔偿
投资人承诺,如因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违反本承诺书中包含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东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东方遭受罚金或罚款,投资人将对东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东方支付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执行东方的权利、投资人的义务或本承诺书项下或根据本承诺书的任何有权人士的义务有关而使东方发生的任何开销(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费用或其它债务。
11.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承诺书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于因本承诺书引起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东方和投资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在该协商开始后30天内双方未能找到满意的解决方法,该争议应提交给在中国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根据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由东方指定,一名由投资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应由cietac的主席指定。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东方和投资人具有约束力。
12.完整协议
本承诺书包含双方就本承诺书的主题事项所同意的全部条款,并取代双方之前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除非本承诺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为在本承诺书之前双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作出或暗含任何声明、承诺或许诺。
13.变更与弃权
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承诺书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承诺书的条款或执行根据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和权利的实施或执行。
14.可分割性
本承诺书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根据本承诺书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
此致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
代表投资人名称确认并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投资人商业登记文件、签署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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