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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公布

时间:2021-05-15 09:59:0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公布

  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公布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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