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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老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1-01-15 13:58:2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5济南养老保险新政策

  1、2014年济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我市近期将对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人员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执行开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另外,根据省厅文件精神我市还将对“建国前老工人”以及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进行养老金调整。具体调整人员和标准为: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一是普遍调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70元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36元增加。第二部分按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8%增加。二是适当倾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累加享受。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其中,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20元、130元和240元;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企业退休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的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建国前老工人”。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也将调整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是:一是普遍调整。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适当倾斜。按照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此次我市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共约34.7万人,目前,我市调待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预计近日将补发到位。

  2、济南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出新规

  日前,山东省济南市社保局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佣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济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此次发布的政策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内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仍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有关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根据收入情况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目前缴费基数高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济南市社保局提醒,应尽快联系所在代征机构,在2015年1月份申报缴费前重新签订社会保险扣款协议,以免因缴费基数超限,耽误个体缴费的申报和扣款,从而形成缴费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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