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计生条例》规定
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
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
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
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
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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