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出台全面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12日从天津市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出台《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重点从审判权配置改革、审判管理改革、落实办案责任制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等方面,进一步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该方案将于6月21日起正式实施。
该方案指出,强化院庭长办案,实现审判权科学合理配置。改革合议庭制度,在审判庭内设置审判单元,配备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明确办案数量和比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行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参审法官(人民陪审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后印发,院、庭长不再签发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及其本人办理的案件外的裁判文书。
与此同时,整合审判资源,健全咨询机构,发挥集体智慧提升案件质效。完善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各庭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全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帮助,并就疑难、负责问题和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导。
方案对管理职责也进行了明确,权力清单得以完善,确保审判管理权规范行使。明确审判委员会、院庭长以及审委会办公室的审判管理职责及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对涉及上级机关交办督办,当事人多次来信来访、缠诉闹访等6类情形的案件,院、庭长可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案件已经合议但尚未审结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如确有必要,庭长可以决定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院长可决定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上述情形的处理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相关材料附案卷副卷。
对办案责任,方案要求予以明确,加强业绩评价,建立权责利统一的责任机制。将法官办案过错分为瑕疵、一般差错、严重差错和错误等四个等级,并通过对案件审判程序与裁判结果的评价,分级确定责任。对因违纪违法事由导致错审错判和其他行为需要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法官,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做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加强业绩档案管理,及时将审判绩效、追责情况等录入档案,作为法官遴选、等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监督机制方面,也逐步完善,拓展了监督渠道,促进审判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规范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适用,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审级监督和司法廉政监督作用。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完善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评价,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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