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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胎新政策完整版

时间:2023-03-19 16:29:0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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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生二胎新政策(完整版)

  2015年二胎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生二胎新政策2015国家规定。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城市地区应即刻放开二胎

  在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上月底发布的报告《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这些学者建议,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 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少数民族人口是中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少数民族居住区一般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人大代表:分省分步放开二胎生育

  针对计划生育何时调整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表示,二胎放开政策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国家现状是开始出现了低生育水平。因此,国家根据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比如说黑龙江、辽宁、吉林等省市开始探索放开二胎,也就是从原来的双独可以生二胎,变化成单独可以生二胎,但这主要是农村地区,马旭认为可以开始逐步放开二胎生育政策。

  马旭认为,中国二胎放开的调整路径的核心是“分类”,马旭说,中国不同省份的各方面状况差别很大,比如辽宁、黑龙江、吉林,再比如上海、广东,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和人口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应逐步分类,人口政策调整跟经济人口数量构成等状况挂钩,绝对不能一刀切,应该是分类、分省份、分步骤逐步放开。马旭认为,一线城市、发达城市、人口多的城市可以放缓。

  找回人口红利须调整生育政策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放开“二胎”,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介绍,学界通常用人口抚养比下降来定义人口红利,根据联合国的预测,中国的人口总抚养比于2011年跌至谷底,中国的人口红利期已经结束。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中国丧失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就是人口红利期结束的表现。

  在专家看来,调整生育政策可缓解20年后的高度老龄化局面,使中国再次获得人口红利。

  2015年二胎法律法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2015年北京二胎政策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其他政策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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