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在某某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以往类似对女职工歧视限制的条条框框,在辽宁将不被允许。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确: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近年来,女职工在签订用工合同时所遭受的歧视、限制屡见不鲜,其中突出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结婚、生育上的限制。《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另外,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记者注意到,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拖欠工资问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并进一步明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
据悉,《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确定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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