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30 11:20:42 飞宇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通用10篇)

  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11月26日,在国家邮政局新闻通气会上,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修订后的《办法》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保障用户合法拥有权益作出了更多规定;从保障普遍服务、深化改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对邮政企业的要求。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1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9号)已于20xx年10月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 第 3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

  第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

  第十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邮政企业可以与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签订妥投协议,明确其邮件接收、投递义务。

  第十四条信报箱的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验收程序组织验收,不合格项目应当及时完成整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邮政企业参与信报箱设置的验收工作。

  信报箱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产权人或者产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限期补建;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邮政普遍服务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和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八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十九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车辆应当带有邮政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二十一条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的生产作业组织安排应当能够保证邮件寄递时限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件寄递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用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规范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使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营业时间提供服务;邮政企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调整营业时间的,应当提前三日对外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时间对外营业。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清晰、规范加盖收寄日戳等业务戳记,按照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者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邮政企业在城市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至少五次,农村地区每周不应少于三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于按址投递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住宅小区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尚未设置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其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投递到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邮政企业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邮件投递频次和投递深度。

  第二十八条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第三十条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邮政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和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一周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统一编制的门牌号;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按照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第三十五条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第四章 用户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用户享有自主选择邮政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标准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邮政汇款的汇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第四十条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邮政企业提出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用户向邮政企业投诉后七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邮政企业投诉处理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邮政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无人受理的,用户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设立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及时处理用户申诉。对涉及邮政企业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邮政企业进行核实、处理。

  邮政企业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用户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十三条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企业规定的邮件封面书写格式,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邮政编码。对于交寄的给据邮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用户还应当填写收件人和寄件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法定业务开办、邮件寄递时限、邮件查询、邮件损失赔偿、寄递安全、用户满意度、用户申诉率等指标纳入邮政普遍服务评价体系。

  第四十五条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拟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

  (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邮政企业申请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二)在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可能造成影响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当确保受影响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能够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邮政企业市(地)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认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邮政企业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的;

  (二)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邮政营业场所的;

  (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营业时间等重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发生机动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等情形的,邮政企业应当于次月底前进行系统维护、报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五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并妥善处理,减少损害:

  (一)邮件被盗窃、非法扣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丢失、损毁在一百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四十八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在一百件以下的,应当纳入自查报告按期提交;

  (二)邮件积压一千件以上的,应当在问题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三)因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被刑事立案调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向事发地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开拆检查。

  第五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需要,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相关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级邮政企业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自查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工作数据、资料的统计和收集,根据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或者单位和个人为外商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对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的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3号)同时废止。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委员会职责

  1、及时召开会议学习上级有关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文件,总结研究部署密码设备管理工作。

  2、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局密码设备的使用情况、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密码设备的绝对安全和正常运行。

  3、加强密码队伍建设,加强密码设备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定期地向全局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做到不出现失、泄密事故。

  三、具体要求

  1、涉密部门应由专人保管密码设备,做到责任到人。

  2、涉密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履行密码设备使用手续,按规定权限使用设备,注意保密。

  3、涉密部门应加强对密码设备、密押印文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数字的保密,严禁携带回家或在外出时对外泄露。

  4、当密码设备发生技术故障时,设备所属部门应及时与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报告,委员会将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进行设备维修或更换。

  5、涉密部门发生密码设备丢失、密码设备被盗失控、密码丢失、密码被窃失控可能造成国家损失的紧急涉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及时将情况上报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支行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通过检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及时查清情况,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6、本办法所指密码设备为密押机、密押卡、带有转字密码的保险库(箱)、涉及使用密码的电子计算机设备等。

  7、本办法所指涉密部门为拥有、使用密码设备的部门。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邮政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益,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及运行风险,根据我州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分别从车辆的管理机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维护维修,更换更新,交通规费缴纳办理,车辆保险投保等几个重点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车辆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全州车辆管理机构为州局综合办公室和州局运维部。州局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用车的指挥调度;运维部负责贯彻落实省局车辆管理要求及相应管理资料的上报,负责制定全州车辆管理办法并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邮运车辆的生产调度,负责养路费、过路费、营运费等交通规费及保险费的统一办理,负责车辆大修申请、报废、更新等的审核及办理。

  第四条

  各用车单位为本单位车辆生产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车辆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养维护,负责办理常规检测检修,协助运维部办理各种交通规费,负责车辆的报修报损,负责车辆维修的最后落实办理,负责报送相关基础管理资料。各用车单位要指定一人为本单位的车辆管理员,负责以上事项的办理和落实。

  第三章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

  日常管理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全州现有邮政机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各单位应“定车定人定责任”,即一辆车固定一个相对稳定的驾驶员,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报修、送修及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若因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报修、送修不及时或不按规定驾驶导致损失或产生事故,则由驾驶员负责。

  第七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检查,查看车身是否正常,车架大梁、悬挂钢板、传动轴、轮毂钢圈等是否存在变形、裂纹、螺丝松动等情况,检查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变速系统等是否正常,发动机运转、各指示警示灯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液、润滑液、冷却液是否充足,若有异常情况,则必须立即进行诊断维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车。出车、维修、加油等事项必须及时如实逐日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每车一表,表格形式见附件一。各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在月末对“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进行汇总统计,同时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报至运维部,表格形式见附件二。

  第八条严禁私拉乱跑,拉运违规禁运物品,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员将自己驾驶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第九条

  各单位所属邮政机动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按时归班回局存放,长途运输车辆按固定线路运行,其他车辆只能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行,严禁私拉乱跑、挪作他用或跨区域行驶,生产需要跨区域行驶时,必须报经运维部备案后方可运行。

  第四章交通规费办理及保险投保办理

  第十条养路费及客货运附加费由运维部统一向州养征处集中办理,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份办理缴纳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一条

  长途运输车辆过路费由州局统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队申请包缴,运维部具体办理,办理时间为12月份申请办理次年1——6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6月份申请办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缴并领取发放通行证,同时回收回交上次核发通行证。申请过路费包缴的车辆为承担长途跨县跨州邮件运输、速递物流运输的.货运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保险由运维部统一集中办理。根据省局统一要求及省局与云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协议,全省邮政企业机动车辆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享受费率优惠。我州邮政企业机动车辆由运维部集中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险投保险种全州统一,具体见附件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运维部每月初统计本月车辆保险到期数量,交保险公司计算费用,打印保单,制作保险卡,然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到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签收保费发票、保单、保险卡,最后将保险卡发放至各车辆,保单由运维部统一保管。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要求需要增减险种和投保额度的,则在本年度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向运维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十三条

  修理费在1500元以内的车辆常规保养及一般检修,车辆管理员报单位领导同意,经州局财务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和主管领导需对修理结果负责,修理费在各局各单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条

  修理费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车单位必须填写《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运维部收到后初步审核,报州局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车辆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省局下达的大修计划由运维部根据车辆运行情况统一安排,并报经州局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州局财务室备案,各用车单位负责送修并对修理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用车单位车辆管理员要及时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厂修理明细清单复印一份报送给运维部备案,发票及修理明细

  清单要有经办人、修理厂家和单位领导的签章。

  第十七条

  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现场责任人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在第一时间通知运维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

  第六章车辆的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车辆的报废、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统一向省局进行申请,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和协助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章车辆基础资料填报

  第十九条

  全州所有车辆基础资料的报送,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申报。《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等基础表格和身份,已经全部在XX邮政网站上“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中设定,各局各单位和部门只需要按照网站上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条各局各单位填报资料时,可在各局各单位的宽带使用机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够上网的地方进行查阅和填报相关车辆资料。

  第二十一条运维部负责“XX州邮政局车辆管理在线栏目”所有技术支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州邮政局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行车记录及油料登记表》

  二、《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

  三、《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投保险种明细表》

  四、《XX州邮政局机动车辆报修、派修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邮政金融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市、县(区)、网点三者之间联动的、长效的服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规范(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分级管理、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邮政金融业务发展,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金融秩序,突出抓好营业网点日常服务管理,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邮政金融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各邮政储蓄网点。

  第二章

  管理组织与人员配置

  第四条

  市、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务管理组织为“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分行综合业务部为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综合业务部及各相关业务岗位为服务管理协作部门和岗位;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内所有营业网点的服务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服务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市分行服务管理部门至少配备1名专职服务管理员,并配有服务管理B角;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服务管理员、并配有服务管理B角;各营业网点有配备大堂经理的由大堂经理负责本网点服务管理工作,未配备大堂经理的至少指定1名人员负责本网点的服务现场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负责全省邮储银行的服务管理工作,审议并判定全重、特大服务问题或服务案件,根据事件性质提出处罚意见。

  第七条

  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和规章制度,制定年度服务管理规划,开展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文档。

  二、监督、指导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务管理工作,抽查营业网点窗口服务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处罚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受理省分行转来的总行95580客服中心投诉工单,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或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给予妥善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四、根据省分行派发工单及各渠道客户投诉情况,分析客户投诉成因,提出解决服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并督促整改;负责汇总分析全市客户服务分析报告,定期通报全市服务情况及95580业务发展情况,按时向省分行上报各类服务质量管理资料。

  五、负责接收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转交抄送的关于影响系统正常对外服务的相关文件、通知、网点资料变更、各县(区)支行新增的业务讯息,并按规定格式和规定流程汇总业务知识库,及时修改或上报省分行。

  六、组织开展网点柜面优质服务规范化评比活动,建设优质服务示范性窗口,树立优质服务标兵典型。

  第八条

  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年度服务管理规划,制定本支行服务工作计划并按进度落实。

  二、贯彻执行上级行服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和规章制度,按月组织开展网点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文档。

  三、监督、指导各营业网点服务管理工作,检查网点大堂经理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抽查营业网点窗口服务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出具处罚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受理上级行转来的95580投诉工单,及时到责任网点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给予妥善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负责落实营业网点“日检查、月分析、季报告”的服务报告制度,对上级行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填报整改回报书反馈。

  六、制定本单位服务工作培训计划,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对网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礼仪和基本技能培训。

  七、每月组织支行(营业所)服务明星的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加强服务方面的宣传报道。各营业网点应就本单位服务管理创新、好人好事等及时宣传报道,便于在全行推广。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建立如下制度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建立晨会制度。各营业网点要在每天营业开始前30分钟召开晨会,晨会参加人员为全体营业人员,每次晨会时间10分钟左右为宜,并指定专人在每天晨会结束后及时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晨会日志》(闽邮银服04)。晨会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员工着装、仪容仪表;总结前日服务情况并安排当天工作;调整心态迅速进入精神饱满的工作状态。

  二、建立日常服务管理制度。网点大堂经理(没有配大堂经理的要指定一人专门负责)每日要对照营业网点服务规范要求,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并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大堂经理工作日志》(闽邮银服05)。日常服务管理主要包括:营业厅内外部环境维护,自助设备、服务设施等的检查,员工仪容仪表、行为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客户的引导分流及营业厅秩序的维持,客户的业务咨询及投诉处理,客户的识别及业务的宣传推介,中高端客户的深度服务等。

  三、建立每周服务自查制度。营业网点每周要组织网点全体人员学习服务规范及业务技能学习,结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服务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一次服务质量自查,并登记《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服务周自查记录》(闽邮银服06)。

  四、建立月服务分析会制度。每月5日前,营业网点须在营业终了后,召开一次服务质量分析会,收集整理上月来电、来信、来访、客户意见簿等多种渠道受理的客户表扬、投诉、建议,抽调监控录相检查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服务执行好的方面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月服务工作分析记录》(闽邮银服07),形成报告上报上级服务管理部门。

  五、建立季度服务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初月2日前向上级服务管理部门上报上季度服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服务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及本季度服务工作安排,认真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季度服务工作报告书》(闽邮银服08)。

  第十条

  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负责所辖网点的资料汇总上报

  一、每季初月3日前向市分行综合业务部报送上季度服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服务培训演练情况,及本季度服务工作安排,认真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季度服务工作报告书》(闽邮银服08)。

  二、建立年度服务工作报告制度。每年12月4日前上报本年度服务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服务工作计划,认真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营业网点年度服务工作报告书》(闽邮银服09),内容要包含具体目标、服务举措。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检查制度

  一、实施人员

  市分行对县(区)支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服务管理人员及业务检查人员实施,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对网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指定专人实施。

  二、检查类型

  (一)按照检查的`组织方式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按照检查的实施人员分为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

  1.内部检查包括自查、互查、上级检查等,各单位应积极参与行内跨区域的服务检查活动。

  2.外部检查包括同业检查、聘请义务监督员检查和委托第三方检查等。

  三、检查频次及数量要求

  市分行对所辖内营业网点的服务质量每季度组织一次互查,针对前期网点服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实施检查,查看检查落实情况、整改情况等。

  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对辖内营业网点的服务质量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网点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各类服务管理表簿登记情况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四、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书制度。市分行、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每次检查完毕,应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书》(闽邮银服01),并及时上报上级服务管理部门。

  五、实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制度,各检查机构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视情节轻重向被查单位下发“白牌、黄牌、红牌”《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服务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闽邮银服02),并督促被查单位落实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回访检查。

  六、实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报书制度,被检查单位在收到上级检查部门寄达的《整改通知书》后,应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填写《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服务监督检查整改回报书》(闽邮银服03)上报上级检查部门。

  七、实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凡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都必须在发现或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将基本情况报告上级服务管理部门,同时在 24 小时内填报 《邮储银行莆田市分行重特大服务质量问题报告书》(闽邮银服10),并书面续报、补报责任查究等相关情况。对发生特大服务质量问题、事故、案件的,在发现或发生后一个月内,还应专题行文上报,不得拖延不报或隐瞒不上报。

  第十二条

  月度服务通报制度

  市分行、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要建立月度服务分析通报制度,每月针对各渠道客户投诉情况及各层面检查情况,定期汇总并通报本行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定期培训制度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应定期组织网点柜面人员服务规范培训、业务培训、业务练功等活动,培训活动应有计划、有步骤完成。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现场指导、岗位轮换、随岗学习、以会代训、以考代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服务工作报告制度

  各县(区)支行、金融代理部除了于每季度末的25日向市分行报送季度服务工作总结、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分行上报年度服务工作总结外,还需要向市分行上报本单位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及培训、考试等相关资料或图片,以便汇总上报省行。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充分发挥邮银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与邮政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组织好各类网点的服务管理工作,定期汇总本行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服务质量责任查纠制度

  建立服务质量责任查纠制度,对涉及责任投诉的网点责任人员将纳入邮政金融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对客户投诉不认真落实,造成客户投诉升级或引起媒体曝光等事件的,将对相关管理人员将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奖罚机制,重视服务质量管理,强化考核力度。

  对年度内获得“服务明星支行(所)”、“服务明星个人”及相关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和300元;对连续三次获得省级以上的“服务明星个人”在员工绩效和用工制度上给予政策倾斜。

  处罚要以责任发生对象为第一考核目标,实施连带责任处罚办法。处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相关服务管理文件中的规定与本办法若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5

  为加强邮政储汇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储汇网点缴协款管理办法如下:

  一、协款:

  1、储汇网点每天的备付金额度低于核定备付金标准时,应及时向县局协款。

  2、储汇网点营业员不可直

  接找出纳(代理出纳)申请协款,应先向储汇管理申请。

  3、县局拨款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审批(签章)制度并登记提款审批登记簿。

  4、严格执行支票、印鉴分管制度,登记现金支票使用登记簿。

  二、缴款:

  1、储汇网点每天的备付金额度超过核定备付金标准时,达到一定数额,必须及时向县局缴款并存入银行。

  2、储汇网点缴款遇节假日或不能当日存入银行时,去支局(所)收款人要汇同县局指定接款人及时将缴款袋放入金库保险柜。金库门开关、钥匙密码保管必须严格执行金库管理制度的规定。

  3、放入金库保险柜的网点缴款存入银行时,任何在场的行管人员有义务与出纳(代理出纳)从金库提取缴款袋并眼同其上送钞车。

  三、注意事项:

  1、缴协款必须严格执行现金交接制度,登记缴协款登记簿,交接双方共同签章。

  2、现金入库、寄库封袋、出库清点、拆袋清点等严格执行双人四眼原则。

  3、储汇会计、出纳、储汇资金调拨员、日终监控人员、事后监督、汇检员等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从不同的'工作角度对储汇资金往来、网点缴协款进行严密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储汇管理、储汇稽查对支局(所)的缴协款(特别是大额现金)要注意检查每一笔款项入账时间的及时性、业务需求的正确性,防止利用缴协款引发资金案件。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6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

  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普通邮票的销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专营业务。

  第七条 邮政企业可以依法委托非邮政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非邮政单位)代办邮政专营业务,非邮政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转委托。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第八条 非邮政单位申请代办邮政专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与所在地邮政企业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办合同: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省级以上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非邮政单位在履行委托代办合同期间,应当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查询时限和赔偿标准;在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筒)时间。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寄递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迅速、准确地传递邮件,并按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邮费。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的邮政通信服务,自觉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代办邮政专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

  (二)无故延误投递邮件;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以下简称邮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寄递业务、邮资票品的场所,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对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邮政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对与邮政专营业务相关的经营场所和财物进行检查;

  (三)查阅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文件、单据、凭证、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登记、保存与违法经营行为有关的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邮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时,通过收费桥梁、道路(含高速公路)、隧道、渡口的,予以免收车辆通行费;邮政车辆未从事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仍需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具体施行办法,由省交通、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得重复罚款。

  经营者违法收寄的信件和物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转交邮政企业寄递,并由经营者按规定支付邮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经销普通邮票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将邮票予以盖销,并处以3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和代办人员擅自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姓名、地址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属于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其处以警告和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进行执法检查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当事人的投诉拒不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诿的。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政普遍服务,指邮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寄递服务和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

  (二)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三)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

  (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

  (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7

  为严格接待工作管理,规范接待程序,本着热情接待、促进工作、控制费用、维护形象的原则,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国家局、省局、市局领导,兄弟局领导,本县四大班子及相关委局领导,各类业务检查人员。

  二、接待程序

  1、对外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受理安排,分口落实接待”的.原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相关部室具体落实。

  2、上级领导来局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局领导坐陪。

  3、各股室单位接到来客通知后,须将载明来客人数、性别、民族、职务、工作内容、到局日期、拟停留天数等的书面请示(有股室负责人签字)呈局长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安排。

  4、综合办公室接到通知后,按照接待标准安排食宿,相关股室应有专人接待。客人离局,按规定结算费用,并通知综合办公室。

  5、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各股室可视情况通知有关领导坐陪。

  三、接待标准

  1、来客一律在局指定饭店用餐,用餐标准分工作餐(每人每天60元、接待餐(300元/席)、特殊接待餐三种。

  各支局所来局开会,需就餐的,根据会议安排,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科级以下领导或一般检查人员按工作餐标准安排,每人每天标准60元,可安排一次接待餐,标准300元(含烟酒)。

  科级领导或重要检查组按接待餐标准安排,每桌400元(不含烟酒),并且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接待餐(局领导陪餐),其余为工作餐。

  处级以上领导或局长临时交办的接待任务按特殊接待餐标准安排,标准由局领导视情况而定。

  2、来客一律在局指定的宾馆住宿,住宿标准按职务区别安排。科级以上领导住宿费按出差报销标准向宾馆支付,科级以下领导住宿费用自理。

  3、在对外接待中,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使用洛烟、物流酒。

  4、客人在本地的参观旅游活动,由接待单位书面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凭办公室签发的《接待登记表》,统一安排。

  四、礼品购买、管理及请领

  1、礼品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负责购买。

  2、其它县局来我局参观学习,原则上不送礼品,确有必要时,由相关部门书面请示,由主管局长批准后,到办公室签字请领。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8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及企业权益不受损害,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各单位的管理、核算、监督和经济责任,堵塞因管理不严造成的跑、冒、滴、漏现象,保证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效能,现制定《**县邮政局物业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邮政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XX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三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调出、挪用、赠送、外借和变卖企业固定资产。

  (四)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固定资产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提前报废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赔偿损失等。

  (五)每年组织财务、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发现有账实不符、损毁现象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单位负责人工作调动时,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确保资产的完整。

  (六)对固定资产属自然性或不可抗拒原因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局综合办,由相关人员对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并预算维修费,报局办公会审批,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的上报市局审批。

  (七)新增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要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及时调整账卡,必须作到账、卡、物三相符;报废的固定资产统一缴局后勤部门管理;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由财务、后勤人员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价格评估,报局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处理,财务部门要及时收回款项。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劳动资料;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工具性仪表、电话机、自行车、电视机等,均按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局、专业、班组和支局所三级管理。

  (三)需要购置低值易耗品时,经局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办理购置手续,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进行管理。

  (四)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原则上都应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再办理出库手续,防止财产物品流失;低值易耗品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防止浪费。

  (五)各单位请领的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维护、保养,发现有损坏现象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报局综合办,由局派人进行处理,保证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效率。

  (六)各单位负责人对管好用好低值易耗品负有主要责任,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或报废的单位负责人,应查明原因,应由个人负责的,要追究个人经济责任,实行按价赔偿。

  (七)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其管理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清册和实物核对后交接清楚,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八)低值易耗品需要在局内部调拨时,必须有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拨。

  (九)处理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时,必须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能处理,处理人员必须及时将款项缴财务部门。

  (十)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邮政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每个支局还应配置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邮件装卸、转运场地。

  依据城市规划建成的邮政局(所),必须专门用于邮政业务,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城镇住宅小区、工矿区、开发区,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建设邮政局(所)。

  第八条 邮政局(所)由建设单位出资建成的,按建筑成本价与邮政部门结算;由邮政部门自行建设的,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局(所)和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邮政部门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另行建设的邮政局(所),建设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原有面积与新建面积差额的补偿,按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院校和厂矿企业,应无偿提供场所,由邮政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邮政部门设置邮政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所占用的场地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住宅必须在首层防盗门外,设置与住户号数相应的标准信报箱;有围墙的住宅、办公楼群应在大院出入口处安装标准信报箱群或设立收发室。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对非邮政部门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部门专营: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包括速递文件业务);

  (二)机要文件和机要刊物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四)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和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邮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经营或代办邮政业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者代办速递文件业务的,应向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应经邮政部门批准,签订代办合同。

  第十六条 经营邮票、集邮品或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得进行下列经营活动:

  (一)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二)销售自制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七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制作邮包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符合国家或邮电部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邮政通信用品,邮政部门不予收寄。

  第十八条 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邮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交寄的邮件、汇款和储蓄存款,负有保密和保护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情况。

  第二十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冒领汇款;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邮政局(所)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信件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邮政局(所)应按规定的投递方式、频次、时限、服务要求,迅速、准确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邮政用户提出超出邮件投递服务规定的要求,邮政部门可给予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特殊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新建单位、住宅或商品楼宇具备下列通邮条件的,由其产权所有人、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邮政部门应在六十日内予以通邮:

  (一)具备邮政车辆或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通行条件的;

  (二)有标准地名和公安部门统一编制门牌号码的;

  (三)已按规定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的;

  (四)住宅小区或单位所在地区已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设置邮政局(所)的;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邮政部门对未具备直接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集中投放一处。用户也可以到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或申请特殊投递服务。

  第二十六条 邮政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电话和意见簿,对邮政服务质量的投诉,应在十日内答复用户。

  第二十七条 邮件代投人员和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撕揭邮票或冒领汇款。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或汇款,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签名。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邮电徽、邮旗等邮政专用标志和邮政标志服;

  (二)伪造或冒用邮政日戳、夹钳、邮袋、信报兜等邮政专用品;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出入通道和邮政设施前停放车辆,设摊摆档;

  (四)涂污或损毁邮筒、信箱、邮政报刊亭、邮政编码牌等邮政公用设施;

  (五)非法拦截、检查、扣押邮政运输车辆和邮件;

  (六)妨碍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危害邮政人员的人身安全;

  (七)利用邮政通信渠道进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进出港口或者通过检查站、隧道、渡口、桥梁,应优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邮件运输、投递和收取邮筒箱信件的车辆,发给特准通行证和停车证。持有上述证件的邮政车辆执行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规定的限制,但要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邮政车辆或工作人员在运输或投递邮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时,交通民警应就地处理后放行。因违章情节严重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迅速通知邮政部门协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的,邮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用户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邮件损失或汇款被冒领的,由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如发生邮件被私拆、隐匿、毁弃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市以上邮政部门视其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邮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邮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过去有关邮政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没有抵触的继续有效。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10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节约车辆费用,制定本管理制度,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应全xx所有公务车辆驾驶人员。

  二、安全行车

  2、加强交通安全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不违章行驶。

  3、日常行车要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不乱鸣笛,过人行横道减速让行,注意避让特种车辆,不乱停乱放。

  4、驾驶车辆时要保持精力高度集中,不准吃东西、打电话、吸烟,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停车时注意防盗。

  5、按规定周期定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不破坏性使用车辆,做到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例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6、驾驶员在行驶途中发现车辆故障,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故障,不准带隐患行驶。确实不能自修时,应马上与办公室或分管领导联系修理。

  7、发生事故后要迅速通知办公室,以便及时处理。

  三、日常管理

  8、小车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调度。驾驶员根据办公室的安排按时出车,不论哪位x领导安排出车,驾驶员都应提前主动向办公室告知,完成出车任务后及时返回,向办公室汇报。发现不告知行踪行为的,第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100元、第3次处罚xxx元,依此类推加倍处罚。

  9、实行专人专车的管理原则,驾驶员对本人使用的车辆负全责,行车前必须办理好一切手续,因自带手续不全造成的罚款和损失由个人自负,不予报销。驾驶员应在行驶证、保险等手续到期前10天,及时告知办公室,提前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10、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调换车辆,不准私自出车,不准私自外借车辆。公车私用发现1次处罚1000元、第2次处罚xxx0元、第3次处罚9000元,并停职检查。

  11、军用车辆、防雹及其它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按照机关公务用车程序办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管理与调度由相关部门及分管业务的xx领导负责。

  12、未经批准,禁止驾驶员利用出车机会办理私事。

  13、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现1次处罚xxx0元,并停职检查。全年酒后驾车2次的处罚6000元,并予以开除。

  14、驾驶员无故不参加早操,发现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xxx元、第3次处罚800元,并在机关大会上作检查;驾驶员保证随叫随到,对无故不接听电话或不能及时出车的,发现第1次处罚100元、第2次处罚400元、第3次处罚800元,并予以停职。

  15、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车库。不按规定将车停放在车库的,发现第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xxx元、第3次处罚800元,并予以停职。

  16、驾驶员要保持自身形象,注意修饰,仪态衣着要大方整洁,并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对不注意自身形象或车辆不整洁的现象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发现1次处罚xxx元、第2次处罚800元、第3次3xxx元,并予以停职。

  17、驾驶员要端正服务态度,提高个人素质,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注意维护xx场及个人形象,提高保密意识,严禁有粗鲁、欺负、辱骂、打架等不文明行为。发现或经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处1000—9000元的经济处罚。打架1次处罚1000元、打架2次处罚3000元、打架3次处罚9000元,并予以停职。

  18、除固定车辆外,临时派驾驶员开其它公务车辆外出,出现违章驾驶及其它事故的,由当时开车驾驶员负全责,根据违章和事故的情节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四、加油、维修及费用报销

  19、驾驶员持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票号应与车牌号相符。

  20、xx所有公车维修纳入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需要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时,驾驶员填写维修单,注明维修部件,经办公室审查,报xx分管领导审批、xx主管领导同意后,持维修单到指定维修点维修,修车后驾驶员应对修车费用签字确认。驾驶员私自到指定点以外的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小车驾驶员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xx办发〔xxx3〕23号《关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文件中车辆预算要求,节约经费。

  21、费用结算:油料在每月的20日前后结算一次,车辆维修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加油站、维修站点持正式发票,经xx办公室、xx分管领导、xx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22、驾驶员应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加油和维修,严禁给私人车辆加油或空加维修费,违者一经发现按偷盗处理,按所得利益10倍罚款并予以停职。

  23、对油耗、维修等车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费用标准,结余奖励,超支自负。

  五、违章处理

  24、驾驶员因违章被交通部门罚款,由当事人自负。若发生交通事故,视责任大小和损失情况每次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一年内发生两次交通事故,予以开除。

  25、交通违章被扣满分者,一律自费参加培训后再上岗培训,培训学习及考试期间不记出勤,按事假处理。

  26、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本人负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六、附则

  27、若办公室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同等处罚。

  28、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07-29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09-25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全文08-06

2016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07-3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08-07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08-04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08-07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07-27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