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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

时间:2022-07-29 16:57:3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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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

  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第一次把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作为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上功不可没。

新义务教育法亮点解读「整理版」

  20年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出台,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备受全社会瞩目。被称为中国教育发展新的里程碑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经费、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于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付诸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有何新意?它既关乎国家大计,又涉及社会民生,为全社会所高度关注。

  一、凸显免费性和强制性

  免收学杂费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一个根本性的条款,首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免费原则,首次明确了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法律规定明确下来,改变过去“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模式。“财政保障”,明确了国家在义务教育基本投入上的法律责任,即所谓“托底”或“补足”的责任。由此,长期以来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解决。和国家取消农业税一样,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两千多年来教育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一项重大转变,是由“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根本转变,必将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义务教育就其最初的含义而言,就是一种“强迫教育”,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义务教育强制性的必然是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这是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则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突破了过去的“以县为主”的体制。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落实”。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

  二、法律处处体现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个涉及人才培养、社会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法律上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所有的学生都能享受良好的、平等的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这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又能使学生从小就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则是在法律上首次提出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并且有了法律保障。这个均衡化目标,既要在基本教育条件上缩短城乡差别和东西部差别,又要在同一地区满足教育公平的要求。如在资源公平的配置上作了许多规定,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帮助落后地区提升义务教育实力,来缩小地区差异,这些有利于落后地区比较好地发展教育,保证公民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这次立法还从教学质量保证的角度来缩小不同地区的差异,其实这也体现了均衡发展的精神。又比如,在城市里重点学校设立带来的“择校费”、赞助费等问题,阻碍着义务教育在同一地区的均衡化发展。新法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实行基本保障和政策倾斜,在城市在基本教育条件上强调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和无差别性,长期为人积怨的“择校费”、赞助费有望退出历史舞台。

  此外,新法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殊学校的学生、农村学校等都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三、问责制有法可依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适时引入政府问责,政府在义务教育体系中第一责任人的地位得以强化,教育部门在提供义务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得以明确,将当前义务教育的再发展委于政府一身。

  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法律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国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县级政府必须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县级财力不足的由省级政府予以平衡。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这样就能把经费预算落到实处。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各级财政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中央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原来只讲各级政府分担,没有明确到底谁拿多少,谁负多少责任。今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明确划分责任,分项明确各自的分担比例。这几条内容,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规定,都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论哪个层次或哪个部门。

  四、义务教育质量要求更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在安全管理方面,除落实了政府的责任外,法律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这就要求学校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狠抓过程管理,以守住安全底限。在教学内容方面,要求以德育为首,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既要让学生学好必备的基础知识,又要开拓学生的思维,培养创造能力,为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创新型国家奠定基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等方面都作了专门而相当具体的规定,其实国家希望通过规范办学来保证教学质量,改变影响素质教育推进的应试教育倾向,这么具体的规定在以前是没有的。

  五、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六、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七、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以上是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几大突出亮点,内容十分丰富。总之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体国民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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