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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意见书

时间:2021-02-05 15:19:2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意见书

  中国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八个国家之一,中国的乳动物种类世界第一。但是根据我们志愿者的了解与评估,中国大陆每平方公里野生动物数量可能是世界上最少的国家之一。我们在内蒙古荒野草原步行一天看不见任何大中型野生动物,而这些地方20、30年前可与非洲大草原媲美。还有其它野保人士反映走进中国大陆森林一年看到的野生动物还没有一些国家同类型森林一天看到的野生动物多!

  下面我们就野保法三个方面提出建议,第一是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是整个动物多样性的基础,没有三有保护动物与其它非保护性动物,野生动物生态系统是不完整的也是不健康的甚至危机四伏的。不管是在鸟类乳类还是两栖爬行类三有保护动物都在保护动物中占有明显的多数,远远超过一二级保护动物种类,它们同样面临猎捕消费等危险,它们也需要重视与保护,严格保护三有保护动物也是对重点保护动物进行保护的一个促进与示范!轻视对三有保护动物的保护也会祸及重点保护动物的保护,动物保护具有连锁效应,所以我们认为三有保护动物名单与养殖名单也应该每隔五年公布一次。第二,关于养殖问题。首先说养殖的危害:a、养殖导致野外种群减少。B、用野生充当养殖比较普遍。相对来说野生动物养殖没有捕捉野生动物容易且成本低廉。c、养殖与野生无法区分,严重增加森林公安工商等执法难度。d、鼓励养殖误导社会野生动物消费合理化合法化,并造就消费猛增。以上情况对野生动物造成巨大危害,所以我们建议养殖要严控种类,并逐渐减少养殖种类,特别要逐渐淘汰残害野生动物、影响国家名声的恶劣养殖!大、穿山甲等就是打着养殖的幌子捕捉野外种群导致野外极危!而黑熊取胆不仅导致中国野外黑熊不断减少,全中国野生黑熊数量还没有美国的一个州多!还因为残忍养殖败坏中国的国际名声!第三、狩猎问题。如果轻视对三有保护动物的保护,如果不严管严控野生动物养殖,野生动物捕猎就会变得非常严重!不仅加大对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压力,还会破坏整个野生动物生态系统,造成永久甚至毁灭性的伤害。原来动物多样性非常完整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神农架自然保护区、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现在都遭受盗猎的严重破坏,虎豹豺狼等主要猛兽基本灭绝!加大对捕猎的打击是重中之重。这些应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更多体现出来。

  具体增加、修改条款如下:

  增加条款

  1、 对于非保护级别野生动物,如遭受大规模猎捕采掘,对生态将带来显著破坏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临时采取措施制止破坏行为并要求损害人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

  增加理由: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是保护整个野生动物种类及其生态系统的法律,而不是只保护“保护动物”的法律,只是需要强调保护“保护等级高的野生动物”而已,这个道理大家一定要清楚。

  2、 加强野生动物园数量与规模的管控,对野生动物园实行三种级别监管。一级为最高级别野生动物园。不同级别野生动物园对野生动物圈养种类与规模实现不同限制。不管什么级别野生动物原则禁止从野外捕捉保护类野生动物。

  增加理由:野生动物园大量增加,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构成严重威胁,目前我国野外白掌长臂猿、白颊长臂猿基本灭绝,而各地野生动物园上述两种动物越来越多,不知道是来自哪里的!

  修改条款 、

  1、第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议修改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五年评估一次并制定公布。

  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每五年评估一次并制定公布。】

  修改理由: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受猎捕、贸易影响大,很容易发生变化。另外,鸟类、小型爬行动物、昆虫发现新物种的可能很大,中国最近几年发现的这几类新物种很多,所以需要及时纳入三有保护动物范畴便于保护。

  2、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猎捕工具,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需要网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猎捕工具,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猎狗追杀、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需要网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修改理由:猎狗捕猎目前成为华北地区、西南山区主要的猎捕方法之一,对各种食草动物,小型动物造成毁灭性杀戮。

  3、第二十四条国家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建议修改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保护健康的自然生态,国家对野生动物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原则禁止从野外捕捉各种级别的保护野生动物,抢救性保护保育救助及消除野生动物危害除外。国家对人工繁育各种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濒危保护野生动物建立保育繁衍体系,保育机构由国家或公益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繁衍目的就是扩大种群,放归自然,恢复濒危物种在自然的种群数量。濒危物种禁止商业繁殖与利用。人工商业养殖必须服从生态大局,不得从野外捕捉,不得恶劣养殖,不得残忍获取野生动物制品。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修改理由: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是保护自然生态而不是发展商品经济,所以我们认为恢复野生种群进行保育繁衍比商业繁衍更重要。鼓励或者容许濒危野生动物商业繁殖,不仅不能保护现有的野生动物种群还会加大野生动物种群在野外大大减少甚至灭绝。大、穿山甲、麝、各种龟鳖在野外几乎灭绝就是典型的案列。根据我们统计,在中国比大熊猫还稀少的重点保护动物种类不下几十种,这些种类野生动物特别需要生态保育而不是商业繁衍利用。另外,三有保护动物同样应该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以及每五年公布一次养殖名单。三有保护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往往被过度猎捕与滥用造成濒危。比如:鸟市的四大鸣鸟根本不能大量人工繁殖,而每年估计有上千万只野生鸟被冒充人工繁殖鸟充斥中国各地鸟市,另外,还有无数野生子、野兔、蛇、林蛙、白鹭等被冒充人工繁衍销往农贸市场!对生态造成严重伤害。案列连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c87b41a0102w03f.html

  4、第二十六条禁止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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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允许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允许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建议修改为:【对国家允许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允许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修改理由:这里主要是增加公布三有保护动物的养殖名录。很多三有保护动物被假借人工繁殖,实为野外大量捕捉,导致很多野生动物种群大量减少,甚至灭绝,一定要重视三有保护动物,它们是中国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不加以重视,三有保护动物同样会变得濒危珍稀。对所有保护动物加以严格准入就是要避免保护头重(视)脚轻(视),导致生物多样性系统不完整。一定程度的限制商业养殖,不仅可以挽救处于灭绝边缘的中国野生动物生态系统,也可以减轻森林公安的执法负担,目前,森林公安执法非常头疼的是无法分清到底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混乱庞大的养殖种类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市场监管造成极大的混乱!案例:一度铺天盖地的禾花雀以及一些种群数量较多的爬行动物等很多三有保护动物迅速消失,比重点保护动物还稀少!这不仅与鼓励养殖有关,也与对三有保护动物不重视有关!

  5、第二十七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修改建议为:【第二十七条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序良俗。

  养殖野生动物食用的不得虐待、虐杀。获取野生动物制品的不得残忍对待。养殖野生动物观赏的不得食用、虐待、活体制作标本。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修改理由:目前虐待、滥食滥用各种野生动物在我国相当普遍。中国千百年来形成很多有关野生动物的文化与禁忌,对中华文明的传承与野生动物的呵护、自然生态的保护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社会作用。中华民族是龙的传人,白鹤丹顶鹤白鹭喜鹊家燕虎豹狼大象猿猴穿山甲白唇鹿梅花鹿儒艮原羚龟鳖在全国或者当地都是神兽,一直受到广泛的敬仰与喜爱。而大扬子鳄黄鼠狼乌鸦等由于传说禁忌,很少会有人去触范这些动物。所以这些动物一直受到不经意的保护。而现在孔雀大雁穿山甲大猕猴狼等等被养殖为名进行食用的比比皆是!这不仅对保护野生动物不利,而且严重破坏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社会的大倒退!所以,很多即使允许养殖的野生动物只能观赏,禁止食用,禁止活着时制作标本,禁止虐待!

  6、第三十五条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修改为:【第三十五条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加强管理。对本地生态有严重威胁的外来物种严禁商业繁殖、交易,严禁野外放生,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目前巴西鳄龟、红耳龟、食人鱼等外来物种在中国各地养殖、交易、宠养,逃逸、遗弃、放生的比比皆是,对生态造成严重危险,禁止商业繁衍与市场交易是控制外来物种、保护本地健康生态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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