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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25 10:46:1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以及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4号),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实际状况,特制定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 年9月6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陕食安委发[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药监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食药监部门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在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奖励。对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药监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药监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四)违法行为经查证后不涉及货值金额、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举报人协助案件查处工作并为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按照奖励金额的比例上限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违法企业或团伙内部人员的举报,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基础上,追加1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药监管局会同相关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