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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五大亮点闪耀江苏元素

时间:2023-02-20 15:18:3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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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反家暴法五大亮点闪耀江苏元素

  3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将同居暴力、冷暴力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增加了报告机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这部管“家事”的新法亮点不少。反家暴法出炉的背后有哪些故事?我们又该如何运用这部新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昨天,扬子晚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反家暴法》5大亮点

  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

  在昨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在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居时实施暴力也适用

  反家暴法附则中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反家暴法》背后闪耀着“江苏元素”

  无锡08年曾尝试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条贡献了重要“试点经验”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获悉,在这一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律条文中,有一项内容极为重要且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护身符”,那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条款。而这一法律条文的出炉,与无锡崇安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可以说为其出现贡献了重要司法实践经验及理论基础。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张建波

  无锡崇安法院曾核发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08年7月22日,当时的无锡市崇安区(现已撤并为“梁溪区”,后文仍统称“崇安法院”)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妻子陈某诉被告丈夫许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诉称,其与许某登记结婚后,许某因陈某婚后未孕等原因诉至法院,双方调解离婚。后双方在亲朋劝解下复婚,并育一女。

  但陈某产后仅半年,许某就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从偶尔的小打小骂发展到经常打骂。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中,陈某提供了受伤照片、就诊病历、妇联组织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请求法院禁止许某施暴。

  考虑到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举证难的特点,崇安法院认为陈某提供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许某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遂于2008年8月6日作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许某殴打、威胁陈某。同时与公安机关接洽,提请其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保护令让陈某的生活有了新的开始。裁定下达以后,许某再也没有打骂她。8月18日,双方最终调解离婚。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诉讼全过程

  在3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家暴法》中,崇安法院的这个判决及相关司法实践变成了法令条文,正式成为未来涉家暴离婚案件司法判决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崇安法院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对离婚当事人的保护扩展至所有遭受家暴或者觉得面临家暴风险者。具体的司法实践发生在2010年6月。当年6月11日,崇安法院发出了一份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薛某与丈夫王某的离婚案件中,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薛某或者是骚扰、跟踪薛某,并规定裁定从送达后立即生效,且有效期为3个月。同时规定,对裁定不服可以申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执行。在该案中,由于薛某和王某在诉讼离婚之前已经遭遇“家暴”,其预感到在诉讼期间仍然面临危险,因此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这些做法,都变成了新法条文。比如,在《反家暴法》第四章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这一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后,将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与此同时,法令还将这种保护范围扩大到受害人的相关近亲属,甚至是“同居者”,勒令施暴者不得骚扰、跟踪和接触受害人的父母等。新法同时将保护令的有效期延长至6个月,“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更为灵活,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需求,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时长也一直在变长,并且受害人可以申请延长。”

  南京东山派出所首创《反家暴告诫制度》

  南京已发放900多份,这一经验也被《反家暴法》采纳

  昨天上午,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公安分局东山派出所了解到,该所将家庭暴力干预工作与日常接处警、社区警务等日常工作结合,首创《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配合发放《致家暴冲突受害人的一封信》,以此来规范派出所对于家庭暴力相关警情的处置。而该所制定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中的相关条款也被此次出台的《反家暴法》采纳。通讯员江公宣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梅建明

  东山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早在2014年11月24日,由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的“反家庭暴力高层倡导会议”上,东山派出所作为基层工作代表出席,并在会上汇报了处置家庭暴力警情方面的具体工作经验和做法。2015年4月和5月,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反家暴专家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领导,又分别来到江宁东山派出所调研反家暴工作模式和服务情况。而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中,就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和公安警情处置相关规范。

  这位民警告诉记者,结合日常处理家庭暴力类的警情中,东山派出所进行总结分析,从辖区居民家庭发生多起家庭暴力案情入手,从多个方面进行工作,为构建辖区和谐家庭努力。

  派出所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东山派出所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制定和发放《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接到类似的案情后,警方出警进行劝解,让施暴方和受害方都在上面签字、捺印,实现了对双方尤其是施暴方起到良好的法律宣传和震慑作用,督促双方理性处理家庭事务,减少家庭暴力。

  派出所编写并发放《致家暴冲突受害人的一封信》。这位民警告诉记者,家庭暴力的发生,很多是因为受害方缺乏相关的自我保护知识和法律意识,也缺乏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的技巧,有的是逆来顺受,有的认为是家庭纠纷引发的,家丑不可外扬,从而忍气吞声,久而久之,易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而警方通过编写发放《致家暴冲突受害人的一封信》,对受害方进行法律法规、家庭矛盾处置技巧、自我保护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有效地提升了在家暴中的受害方的自我保护能力。

  -小链接

  南京已发放

  900多份告诫书

  截至去年底,南京公安部门共发放告诫书900多份,没有发生一起二次家暴行为,成效显著。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行以来,基层执法人员也从过去的“家务事自己解决”转化为“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得到极大提升。

  专家解读《反家暴法》

  ●法律专家这样说

  不只是打,经常骂家人也算家暴

  雇主打保姆、同居者之间施暴新法都能管

  《反家庭暴力法》昨天开始实施,记者也请法律专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法律首次界定“家暴”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这是造成家暴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而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明确该法调整对象的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共同生活人施暴有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

  预防到救助的一条龙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和家庭纠纷的调解,强制报告义务,公安告诫制度等更为有利的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其中,强制报告义务是本法的亮点之一。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是对特殊保护原则的具体化。

  ●妇联工作人员这样说

  遇家暴可打12338求助或向单位居委会等投诉

  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近年来,南京公安部门接报家庭暴力警情年均在3000起左右,而南京市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市妇联接待的所有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到了79%,其中直接诉求家暴的为26%,诉求中涉及家暴的则占到了一半,位列所有求助类型首位,且呈逐年激增趋势。

  从南京市妇联接访的情况来看,家暴受害者中94%为成年女性,其中近六成是26至45岁之间的女性。南京市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部分年龄段的女性不仅面临着上有老、下有小的生活压力,还有工作等方面的诸多繁杂事务,而她们的丈夫也有着同样的境遇,如果这时候双方缺乏沟通,或沟通不善,就很容易累积矛盾并导致家暴的发生,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一定要学会建立良性的沟通渠道。

  面对家暴,不少受害者因为无处可去而被迫选择了忍气吞声,这时候,一个能暂时提供吃住的庇护场所就显得尤为重要。《反家暴法》中提出,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南京现有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与流浪汉等临时救助人员同处一处,人员较为混杂,而家暴受害者又多为女性,安全保障方面会让她们存在诸多疑虑。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办?《反家暴法》中说得很清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民可拨打市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市妇联“宁姐工作坊”在工作日时间,将免费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指导、心理疏导等公益服务。

  效应“立竿见影”

  淮安昨发出反家暴法实施后的

  全省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赵德刚陈敏婕记者于英杰)3月1日上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申请人陈某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裁定从即日起6个月内,禁止陈某的丈夫赵某对陈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据悉,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日,江苏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去年12月,当地男子赵某要与妻子陈某离婚,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在庭审中,被告陈某称,曾因生活琐事遭受过丈夫赵某撕扯头发、打耳光等家暴行为,导致晕倒后被送至医院,后经民警协调解决。在日常家庭生活过程中,赵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其动辄打骂,但考虑到近四十年夫妻感情,陈某不同意离婚。陈某向法官称,她害怕回到家中后还会遭遇殴打,所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庭审中,赵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该院少年庭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耐心劝导。庭后再次与赵某沟通时,赵某扬言“不好就打”、“忍不住就打”,仍欲用家暴达到离婚的目的,后经法官批评教育,赵某表示放弃上述想法,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事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清浦法院向赵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禁止赵某对陈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据了解,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当日,江苏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案承办法官说,如今家庭暴力案件有所增多,建议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并注意保存证据,如伤情照片、病历、X光片、短信或微信等联系记录、基层组织的调解材料等。对家暴行为必须“零容忍”,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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