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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前应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欠缺 企业蒙受损失
2010年11月,陈女士应聘到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8月底,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追索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合计26000多元。庭审中,企业辩称,陈女士是自行离岗,而不是公司通知其离岗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陈女士本人的原因,但企业无法提供考勤表、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支付明细等作为证据。最终此案以用工企业支付陈女士8000元,实现庭上和解。企业法人代表孙某系创业大学生。
沙区劳动人事部门表示,很多像孙某这样的创业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明显不足,在创业过程中遭遇法律风险的事例时有发生。
案例一:
企业随意制定重大损害标准、扣除劳动者工资被指违规
王某于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某大学生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从事促销主管工作,后来职位变更为业务主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21日,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王某提成工资的30%作为预留押金,由公司截留,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发放。5月21日,因工作中出现小失误,销售总监口头告知王某第二天不用来公司上班。王某于7月1日申请仲裁,提出追索经济补偿金等5万多元。
庭审中,企业辩称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其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并未扣发王某的提成工资,只是预留了回款奖金的30%,由于其过错,公司将其扣除。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但在企业内部,关于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属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所明确,而该企业管理规定对损害程度、标准等未能加以具体界定。
企业根据其管理规定中有关惩罚办法的条款扣除了申请人的奖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谓依法制定,应当具备三个法定要件,即制定程序要民主,内容要合法,要向职工告知,缺一不可。而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管理规定符合上述三个法定要件。最后,该商贸有限公司被裁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案例二:
公司管理规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聂某于2010年6月6日与企业法人为大学生的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售后部门主任职务。公司于2011年6月口头通知聂某不用来了,聂某于2011年7月申请仲裁,提出追索经济补偿金等近2万元。
该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聂某在工作期间绣十字绣、吃零食、上非工作网页,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因此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企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向申请人送达,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另查,企业提供的公司管理规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故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4000元。
现状:
大学生创业企业劳动纠纷频发
沙区劳动人事部门表示,每年平均能接手有关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劳动纠纷达三四十起。创业大学生对相关政策不了解、缺乏法律意识成为普遍现象,也是制约大学生创业成功的主要原因。他们很少关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比如公司注册、合同签订、商标、劳动工资关系等。即使对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内容有所了解,在实践中的众多环节上却忽视法律,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存在投机心理与冒险意识。“他们都有先进的技术,也有由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但因缺乏法律和后续支持,很快就会生存不下去了。由于执照不年检、不保税等,被列入黑名单,将来也影响他们的信用记录。”工作人员表示。
沙区劳动人事部门建议大学生在创业前应学习了解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应用法律法规降低商业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高校或相关部门进行的创业教育中,应该根据相关就业、创业案例,强化大学生法律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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