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2-24 17:01:2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12月30日签署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建立和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也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国务院文件的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

  制定《办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的同意,《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网和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还书面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并于12月28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以下方面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办法》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商标侵权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4月1日执行)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在北京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严厉的信用约束和各政府部门联合惩戒。

  这是中国国务院部委首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该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该办法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将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案例延伸360起诉360贷贷网商标侵权 要求赔偿3千万

  近日,360公司以“360贷贷网”侵害360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注册商标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www.360daidai.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此案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据称,此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索赔金额的最高记录,也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首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堪称互联网金融商标第一案。

  事实上,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商标侵权案在各行各业都时有发生。2013年7月,美国知名运动鞋品牌“NewBalance”因在中国市场销售中使用“新百伦”字样,被广州市自然人周某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2015年4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州市中院认为,被告新百伦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的同意使用“新百伦”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主要原因包括被告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和介绍其在网络销售的涉案产品等行为均属商标性使用;双方产品相似,被告的使用行为导致混淆;原告“百伦”及“新百伦”商标在文字上均无通用含义,属臆造性词组,被告使用的“新百伦”标识与原告的百伦注册商标相似,更与原告的“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

  关于赔偿数额,广州市中院提出,原告明确其以被告的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被告财务数据及利润数据的情况来看,被告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使用“新百伦”标识,其仅是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新百伦”来介绍和宣传其产品,故被告属于销售行为侵权,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含合理支出),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商标侵权事件日益频发。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分析说,很多互联网创业者对知识产权并不是一无所知,实际上更多的情况下,他们对知识产权有所了解,并特意去通过这种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同时,这些公司也考虑到侵权的成本,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业内人士称,360公司此番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是其重视品牌建设、提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开展品牌维权的重要举措,今后将有更多知名互联网企业效仿360,走上品牌维权之路,对各类“傍品牌”或“搭便车”现象予以围剿。

  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看来,一个企业的价值更体现在品牌上,不良企业“傍品牌”会导致品牌权利人的品牌价值减损。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不良企业“傍品牌”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被侵权者应树立品牌维权意识,敢于和勇于维权,拿起法律武器,尽量提高侵权赔偿数额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企图“傍品牌”或“搭便车”的潜在侵权者产生震慑力。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4月1日起实施】相关文章:

船员远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07-17

安徽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06-09

关于失信的作文01-11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03-0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1705-19

2017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05-22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05-12

违法辞退员工补偿03-07

实习证明是否违法?03-12

违法停车罚款多少?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