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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全文+解读
近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草案公布。与2015年暂行方法相比,新规不仅补贴幅度降低,而且补贴门槛大幅提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在上海能够获得地方补贴额相比去年最高下降2万元。
上海2016版草案则提出了按续航里程对新能源车型分类进行地方补贴的政策。续航里程在100公里以下的无法享受上海地方补贴,100公里(含)至150公里的新能源车型可享受1万元的上海地方补贴,续航里程大于等于150公里的新能源车型可以享受3万元的上海地方补贴。
而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方面(含增程式),纯电续航超过50公里的车型可以享受到1万元的上海地方补贴。但如果同时满足发动机排量小于1.6L、混动工况油耗小于5.9L、油箱小于40L三个条件,将额外获得1.4万元的地方补贴。也就是说,2016年上海市对于插混车型的最高补贴也仅有2.4万元,相比于2015年3万元的地方补贴下降了6000元。
而通过查询,我们发现目前能够符合“2.4万元上海地方补贴”标准的插混车型只有上汽荣威e550一款。比亚迪秦、唐插电混动车型,由于油箱、发动机排量等原因,无法获得额外的1.4万元补贴,只能获得1万元的补贴。
上海发布新能源车补政策:补贴下降 上沪牌免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4月1号正式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根据这个新能源补贴暂行办法,购买能源车的补贴有所降低,但上沪牌符合规定仍然可以免费。
根据最新的标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国家标准补贴是3万块,上海市的财政补贴是从3万块变成了1万块,降低了2万块。总的补贴也是从6万块降低到4万块。但是又增加了一项有前置条件的补贴,这个补贴额度是1.4万,它又设置了三项条件,一个是发动机的排量要低于1.6升,百公里综合能耗要低于5.9升,而油箱的容积也要必须在40升以下。
分析人士指出,这个三项前提条件主要是新能源环保的考虑,像这个油箱容积40升的规定,专门是对于电价油来考虑的,否则油箱过大,就可能防止车子弃用电而多用油。其他条件,国家要求1.6升以下、综合能耗5.9升以下,也体现了环保要求。
从政策效果来看,上汽集团(20.380, 0.01, 0.05%)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目前只有上海荣威e550汽车和油箱容量是低于40升的。其他符合条件车型也确实不多。所以从政策的导向来说,也是倾向于在技术上有优势的企业,同时上海新能源车牌采制免费额度还在继续,实行一车一牌,上牌以后三年内是不得转让。不过新能源报废以后,牌照也自动失效。如果发生在区域外转移,或者注销登记,以及失窃等原因,新能源车额度也最终失效。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2016年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统筹考虑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称消费者)
本暂行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备案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本市再给予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市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逐步退坡。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50%,按照车辆销售价格5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且个人消费者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自专用牌照额度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新能源汽车报废,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再发放额度凭证。
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营运企业做好申领手续。专用营运额度不得转让过户。
第七条(通行便利)
本市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通行便利。
第八条(厂商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符合相关质量保障要求、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定、消费者在车辆性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并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协助消费者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具备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规定,提出流程科学、职责清晰、操作性强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承诺落实时间,并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承诺。
此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涉及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相关合格评定,并获得证明文件,以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汽车进口许可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采集的相关信息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完善政策措施并提供高效公共服务。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未经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许可,不得开展与采集的原始数据相关联的盈利性业务。
第十条(厂商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厂商和相关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厂商和相关产品予以备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确认凭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产品销售前,应当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核销售车型、厂商承诺情况、消费者缴纳社保和信用信息情况、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第十二条(专用牌照额度申请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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