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相关推荐:
新劳动合同法令劳务派遣行业洗牌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相关文章: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税前扣除的问答08-31
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05-15
2017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05-16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详解05-11
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05-15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中资产减值计提的解读04-21
2017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标准05-16
关于企业面试的5个问题03-12
面试中最难回答的问题解读02-23
什么是税前工资?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