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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16 18:07:3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15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流标准化)的通知》(粤财工〔2015〕373号)和我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商务部统一安排的物流标准化试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社会物流行业投资建设的物流标准化项目,以及市级统筹实施的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研究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项目业务审核、日常管理、绩效评价以及验收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并办理资金拨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的指导工作。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物流行业投资项目的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设立东莞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验收和项目变更,推进创建项目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扶优扶强、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重点支持模式创新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在东莞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在服务、管理、技术和信息标准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龙头企业及优质商贸流通企业,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两年(2013及2014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

  2、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额5亿美元或以上。

  3、连续两年(2013及2014年度)纳税额达150万元以上。

  4、项目投资额达800万元以上。

  5、具有国家3A级及以上物流资质的企业。

  (二)承担实施物流标准化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的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项目实施时间: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所申报项目须确保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在2016年12月底前完工,并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 项目支持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扶持额度为400万元,并依据企业投资规模和综合情况按因素法比例分配。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服务于物流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并与物流托盘标准化经营服务商信息对接,能带动中小微物流企业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的项目,大力宣传贯彻实施托盘规格及服务质量要求、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物流服务质量、物流信息化等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促进物流托盘标准化逐步实现跨区域服务能力的新建项目。

  (二)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运用标准化托盘进行作业,提高一贯化物流作业效率的项目;从运输、仓储、配送等供应链环节中导入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标准化手段,实现管理标准化的示范和节能环保车辆绿色配送应用的项目;提高供应链相关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应用标准和水平,打造物流行业高水平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的项目。

  (三)技术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建立配套周转设备、配套搬运设备、配套仓储设备、配套运输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体系的物流或冷链项目,推进物流设施装备技术标准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促进上下游设备衔接,促进传统单元化物流提效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四)信息标准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分类编码、条码、EDI、RFID、GIS、GPS、WMS等技术及现代先进物流管理软件应用,包括运输在途跟踪、验货、收货、仓储上架、配送分拣、关务通关查验等,实现物流企业最佳运输效率和标准化应用程序等,并发挥带动示范作用的项目。

  项目扶持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期间内,与上述四个内容直接相关的项目建设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管理软件开发应用、标准化托盘、智能化装备设备购置等支出,属于企业公共性支出如人员经费、办公设备、土地购置、客车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能纳入扶持范围。同一集团全资下属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家企业;企业同一项目纳入中央、省、市财政资助范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 属于行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物流标准化相关基础性公共项目,要求是有利于物流标准试点工作开展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包括建造物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服务、管理、技术、信息四个标准化体系、宣传推广等,其资助资金从地方配套资金列支,且该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的实际支出额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及省商务厅有关规定发布申报指南,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申报要求、执行管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细则,组织企业及单位进行申报。项目(不含基础性公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向镇街商务主管部门(园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商务局对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独立第三方(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由市商务局建立规范、细化的项目专家评审体系,专家组按照项目评审体系的要求进行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答辩、现场评审)等相关工作,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市商务局反馈。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主要立项依据,并提交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立项。评审结果确立的项目经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将支持项目意见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基础性公共项目由市内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市年度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管

  第十四条 建立扶持资金项目检查制度。市商务局不定期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双月份月底前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综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撤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前,向市商务局提出变更撤销申请,经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撤销。未经批准变更撤销或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目标的试点企业直接取消试点资格。所有变更、撤销项目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二)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报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资料一并报送市商务局审核。

  (三)市商务局收到镇街(园区)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后的一个月之内,会同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商务部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文件,验收办法,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落实情况,项目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商务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逾期未完工,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未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验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

  第二十二条 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市的商务、财政部门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组及参与验收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项目涉及商业机密等情况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应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商务局统一征求市国税、地税、交通、环保、社保等部门对项目承建企业近三年的诚信记录意见,如有发现有违章和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后,方能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由市财政按程序一次性核拨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项账务处理,可在经营过程中内部消化或冲减前期项目开支费用。承建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项目各项预期指标能按质量达标。

  第二十七条 镇街(园区)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投入情况,配合省、市的商务、财政部门或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督促整改。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从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每年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项目管理费是指市商务局或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相关扶持项目进行必要的核算、鉴定、验收、跟踪管理(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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