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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7-06-29 11:00:0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6全文

  第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党政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省直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全省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是指省委全会、省委扩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全会、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会、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是指省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

  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审批。

  (二)三类会议应当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三)有会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四类会议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会议时间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二、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省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开到县(市)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3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代表人数的10%。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会议形式

  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和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地点

  (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单位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三)参会人员以在汉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汉外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省直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300

  130

  70

  500

  二类会议

  260

  120

  50

  430

  三、四类会议

  200

  110

  40

  350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渠道

  一、二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年初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

  (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二)省直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主办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四)省直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省直单位召开的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六)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