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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水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果市场经营规范体系,引导和促进水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水果产品特点,制定促进水果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水果销售示范街区,带动特色水果、无公害水果产品销售,创建水果销售品牌。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物价、科工信、旅游、公安、农业、交通、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水果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各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基本规范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应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规范亮照亮证经营。
第七条 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区)政府的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要求,特别是在临近机场、车站、高速公路、重要景区景点、免税购物中心等区域开办水果店(摊),应符合市(区)规划、住建、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证明应当合法有效。
(一)新设立的水果店(摊)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关设施配套齐全。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的不符合城市及行业规划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审批。
(二)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近3年内,经营场所承租方无严重违法违规被处罚记录。
(三)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经营场所不得出现脏、乱、差的现象;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配置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标准计量秤具。
在大型规模化集约经营的大中型水果市场安装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科技电子秤系统和POS机收银系统(以下简称“水果市场信息化监管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及时上传水果经营数据,实施水果经营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店内安装安保系统,并与工商、质监、物价、旅游、农业、科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后台联网,安保系统的监控范围必须包括水果过磅区域、打包区域、店铺门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安全。
第十条 经营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真实并同身份证姓名一致,近3年内,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数据库查询无严重失信行为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水果经营或租赁场所进行水果经营的经营者,必须与市场业主或出租场地业主签订诚信经营责任书,并在诚信经营责任书中明确存在欺客宰客行为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从事水果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水果、无公害水果,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建设有地域特色的水果销售集散中心、水果批发中心,积极组织开办大型水果文化节,推动水果经营行业集约化、品牌化发展,并奖励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店堂内显著位置明示以下内容:
(一)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包括: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01(市旅游投诉热线)、123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58(市物价局)、12365(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
(二)营业执照。店堂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温馨提示牌。
(四)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一)利用秤具、包装、标签等不正当手段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二)采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司机、导游带游客到水果市场消费;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水果份量不足;
(四)利用虚假广告、标签、商品说明、现场演示、商标侵权等不正当手段对所销售的水果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五)用不符合标准的水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水果;
(六)销售过期、变质水果产品及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果产品;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严把进货关,保证水果进货渠道正规;无公害水果销售者应验明无公害水果符合标准的证明及其标示;实行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制度,备查台账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要求对所销售水果进行明码标价,规范填写标价签,做到“一物一图案、一标签、一标价”,标签上必须注明品名(由农业部门公布的水果名称)、产地、价格、计量单位等,保证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完整,货签对位。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柜台干净整洁,分类摆放商品,不同种类但外形颜色相似的水果不能放在一起销售。
第二十条 经营者必须实行“裸秤”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以箱为单位销售水果的,必须打开包装箱称其水果净重量。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质保量,并在包装上注明店(摊)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品名、净重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占道经营。
第二十四条 租赁场所从事水果经营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其出租场所业主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所属集贸市场的市场主办单位或市场业主应当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的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物业管理水平,努力搞好市场服务。发现所属市场内水果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视情节取消该经营者在场内的摊主经营资格,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对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水果经营者存在严重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及公示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优势,合理规划本区水果市场经营区域,鼓励、支持、指导水果市场集中规模化、特色经营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制订水果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水果市场监管工作。对原有水果市场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营标准进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水果市场无照经营、短斤少两、以假充真、掺杂掺假、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未悬挂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未规范使用“水果市场信息化监管系统”等行为进行规范整治。
采取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水果市场经营者进行抽查;对被投诉、举报、处罚的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严重欺客宰客行为的经营者,实行“一次性死亡”,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业主、出租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租赁的经营场所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立水果市场经济户口,实行信用监管。对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水果店(摊)的股东及负责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
第三十条 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水果市场计量器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查;对被投诉、举报、处罚过的水果店(摊)加大检查力度,其他进行抽查;处理涉及计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与工商、食药、农业部门联合查处销售过期或变质水果产品,以不符合标准的水果冒充符合标准的无公害水果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物价局督促水果市场明码标价,按照“一物一标签、一图案、一标价”的标准统一监制水果标价签。
对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标示价格,利用各种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提供虚假进货、销售结账清单(凭证),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交易接受其高价等行为进行监管。
依法查处操纵市场价格、哄抬物价、价格歧视、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处理有关价格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水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开发建设的使用及维护进行指导,督促运维商及时对“水果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的故障进行排除。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委依法查处旅行社、导游与经营者串通索取回扣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局针对非法改装、拼装、无牌无证的三轮车(含非法营运)等非法上路并拉客到水果店(摊)消费索取回扣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水果店(摊)强买强卖、欺客宰客、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视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出租车驾驶员、非法营运私家车司机拉客到水果市场消费索取回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查处的出租车驾驶员列入“黑名单”,通报全市各客运企业,并要求企业不得录用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被查处出租车驾驶员所属出租车公司应当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水果市场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使用违法建筑、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税务局检查水果市场税务登记情况、规范税务使用行为。查处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处理有关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及偷税漏税等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市农业局依法对生产环节水果农药残留进行监测;配合工商、物价部门对水果市场经营者使用标准水果品名、图像对照图监督管理,核查水果市场所标水果名称是否统一、规范,与实物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实行水果市场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各区政府总协调,工商、质监、综合执法、科工信、物价、旅游、税务、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动处理机制。
在接到消费者现场投诉或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应立即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能的,通过市政府12345热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按各自职能,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再通知其他部门到现场处理。各区政府负责对投诉举报的调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信息公示规范
第四十条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三亚市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披露水果市场经营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查处的各类水果市场处罚信息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认为应主动公开的水果市场各类信息,可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依规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户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同行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