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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最新」

时间:2020-12-30 18:45:3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解读「最新」

  近日,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决定出台《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违法和超限建筑不予补偿

  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将论证意见报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在一些地方,听闻拆迁就突击搭建的行为多发,为的也是能多拿补偿款。南京拟出台的办法堵住了这条路,也就是说一旦确定了征收范围,那么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在征收补偿的时候,不会因此多拿一分钱,在申购保障房的时候,也不会在面积和套数上占到便宜。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为了让被征收人心里有底,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买房款补偿金额部分免税

  在补偿方面,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房屋价值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该机构由征收部门选出,交由被征收人7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进行投票,或者摇号、抽签决定,但需要公示以便被征收人知晓和参与。

  房屋征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为了鼓励搬迁,凡是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如果市民把自己建的或买的房子与被征收房调换产权,那么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仅有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且评估价格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拿到补偿款后,如果你想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土地,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胁迫签约或搬迁的依法追责

  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责任。对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征收当事人串通,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征求意见稿赋予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举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