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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10 15:46:2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在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

  二、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4.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如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被兼并、收购、上市的,应确定为孵化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和培育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在孵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

  三、孵化器的管理

  (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建设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各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建设进行管理指导。

  (二)孵化器建设坚持“政府创新、民营助推、人才支撑、资本加速”原则,加强扶持,强化清理整顿,引导各类非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房产资源等,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三)加快提升发展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和服务能力,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落实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开展市级孵化器年度评价,构建符合我市孵化器发展规律的社会化评价体系,实施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1.评价内容包括孵化企业备案情况,季度数据报送情况,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退出企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融资和孵化绩效情况等。

  2.对当年评价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四、扶持措施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杭州市和区、县(市)两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落实优惠政策。

  (二)鼓励利用工业闲置厂房、商业用地兴办孵化器,对利用建成3年以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用地等存量房地产资源兴办孵化器,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在征收土地年收益时,给予政策倾斜。

  (三)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其形式包括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等,按照《杭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和活动券管理办法(试行)》(杭两创办〔2016〕1号)进行资助。

  (四)根据扶持原则,以及评价结果和孵化实绩,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经费资助。

  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

  2.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

  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15万元补贴;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以最高标准补贴一次)。

  3.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未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国家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委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20万元,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每年补助输出方的总额不超过100万。

  4. 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蒲公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5. 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孵化器(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孵化器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解释权归市科委、市财政局。

  (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按此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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