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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实施政策

时间:2022-08-06 02:46:3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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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实施政策2017


蓝印户口

  首先来看蓝印户口,它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申请地政府对投资、购买该地商品住宅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申请蓝印户籍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由于加盖的是蓝色印章,因此被称为蓝印户口。与之对应的就是红印户口,也就是本市常住正式户口。上世纪90年代及本世纪初,很多城市都实行过蓝印户口政策,有效推动了地方发展。其中,天津市于1994年开始行使蓝印户口政策,截止5月31日停止办理,据统计,天津共批准各类蓝印户口31万多人。

  所以说,目前已经没有蓝印户口这种政策了,购房赠蓝印户口已经不存在了。

 

购房落户

  那什么是购房落户呢?其实这只是人们的通俗称法,确切来说应该是: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合法稳定住所”。

  虽然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热点问题,相关政策文件、讨论和新闻都层出不穷,但是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最权威、具有指导性的政策文件是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后还有与之配套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个文件中都提到了最新的户籍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也就是说,有房就能落户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仅限于落户建制镇和小城市(而且不一定非要有房,租赁的也可以)。而中等以上城市都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符合当地长远发展的户籍政策。所以您想落户某个城市的话,可以先查看一下该城市的最新户籍政策,不排除部分城市要求较低,有住房就可以落户。
 

天津的新政策

  据《2015年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年末,天津市常住人口1546.95万人,其中,外来人口500.35万人,增加24.17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1278.40万人。很显然,天津属于四种情况中的最后一种: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指导政策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天津的政策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也有要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为最低1年,对连续居住年限则没有要求。对比年前公布的北京市积分入户政策(征求意见稿)中“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天津的政策明显十分宽松。

  所以在津购房直接落户目前已经行不通了。有意落户天津的大家,可以考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到的积分落户和天津市传统的人才引进。

  天津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功能。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后,天津市公安局将对相关户籍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

  从2017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调整《居民户口簿》相关登记内容

  公安机关在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明确《居民户口簿》换领办法

  本市户籍居民自愿到公安机关免费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统一换发。原《居民户口簿》可以继续使用,对“户别”栏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

  全面放开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限制。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调整全市投靠配偶落户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调整为:本市户籍居民与外省市户籍居民结婚满3年,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外省市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

  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此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查询出具户籍证明

  为避免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对群众办理个人事务增加负担,自2017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需要查询当事人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市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领域配套改革政策举措,并将陆续对外发布。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计划安排,到2020年,我市将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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