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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第一部地方法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3-01 15:37:1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7枣庄第一部地方法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2017年5月1日枣庄第一部地方法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将会正式推行实施,那么,为什么要实施这部《办法》呢?有什么意义?会出现什么样的状况?主要依据是什么?要承担什么法律这责任?关于这种种的疑问,相关人员是如何解答这些疑惑的呢?欢迎大家关注下文!

  记者提问1:当前我市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处于什么状况?出台《办法》有什么积极意义?

  陈娅莉回说答: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力度,普查地下管线信息约7900公里,摸清了全市城市地下管线的家底,实施了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编制了各项专项规划,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市政府已印发了《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35公里。

  《办法》的出台,把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明确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和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各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的职责和具体事宜,破解了地下管线一直以来“职责不清”、“多头管理”的局面。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管理将随着《办法》的出台建立一系列的规范运行机制和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地下管线不被损毁,最大限度地确保市民生活不受影响,确保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高效率、高质量运转。

  记者提问2:《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王广忠回答: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同时,我市还借鉴了青岛市、淄博市和南京市等地在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从而形成了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记者提问3:“马路拉链”现象时有发生,请问《办法》对杜绝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钟家勇回答:之所以会出现“马路拉链”现象,主要是源于两个“不同步”:一是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建设不同步;二是各种管线敷设不同步。

  为了解决城市道路重复开挖问题,《办法》明确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一是加强规划管理。强化了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一性、协调性和科学性,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实施。

  二是强化工程计划管理。由市住建局对各专业管线和道路的建设计划进行统筹,形成城市道路和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与道路的工程建设,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将会予预留相应位置,力争从源头上制止无序开挖。

  三是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占压、开挖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四是加大综合管廊建设力度。今后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旧城改造将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

  通过实施以上几项措施,我们相信今后我市马路重复开挖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杜绝“马路拉链”现象的发生。

  记者提问4:违反本《办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广忠回答: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擅自变更、迁移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的法律责任;二是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三是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变化信息,或者未移交相关资料的法律责任;四是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

  (二)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或者辅助探测装置的;

  (四)未经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

  (五)是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法律责任;六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提问5:“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35公里。请问对于综合管廊建设,《办法》有哪些规定?

  钟家勇回答:《办法》第六章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主体。市、区(市)人民政府统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入廊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办法》规定,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因技术原因、或者与外部用户连接的地下管线,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入廊。

  三是明确运营管理责任。《办法》规定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日常管理由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另有约定除外。

  四是实行有偿使用,明确相关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办法》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管廊使用费。对于费用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市综合管廊使用费的指导意见。

  五是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任务之一。但管廊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综合管廊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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