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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证明

时间:2023-02-09 12:02:34 证明书 我要投稿

子女的证明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说到证明,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根据用途的不同,证明的种类也不尽相同。一般证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子女的证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子女的证明

子女的证明1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xxx(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 (病)死亡,其配偶叫xxx(健在或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与xxx共生有x个子女,分别为:xxx、xxx、xxx、xxx,再没有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

  死者xxx(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xxx(甲)死亡(姓名、死亡时间、地点不详)。

  社区(公章):

  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子女的证明2

  兹有我单位职工xx,于xx年x月x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xx年x月x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xx,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单位

  本人签名:xx。

  x年x月x 日

子女的证明3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因XX死亡,生前住址XX。XX的配偶是XX,男/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二人为再婚夫妻,XX死亡后XX未再婚。

  二人共有个XX子女,子女情况如下:

  长子: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单位:XX;

  长女: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单位:XX;

  次子: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单位:XX;

  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单位:XX。

  三子: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单位:XX;

  除上述子女外,(死亡人)无其他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收养的子女等其他子女。

  (死亡人)的.父亲于20xx年XX月XX日去世,母亲20xx于XX年XX月XX日去世。

  (死亡人)生前无其他需要赡养、抚养及照顾的无生活来源的人。XX联系人(单位):

  电话: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子女的证明4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xx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xx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子女的证明5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xxx(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

  (病)死亡,其配偶叫xxx(健在或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与xxx共生有x个子女,分别为:xxx、xxx、xxx、xxx,再没有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

  死者xxx(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xxx(甲)死亡(姓

  名、死亡时间、地点不详)。

  社区(公章):

  街道(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子女的证明6

  兹有我辖区居民________,性别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该人属于我辖区居民,经查________的小孩,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地_____________医院,出生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号,未随_______________在我所落户。

  特此小孩未上户口证明

  ________省________公安局________派出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子女的证明7

  我单位职工同志,,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 ,与 于 年 月日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 年 月日生育一孩,姓名:,系其独生子女,未收养过小孩。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 ___

  单位(章):年月日

子女的证明8

尊敬的xxx:

  我单位职工xxx,性别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已婚,其妻xxx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姓名xxx,系其独生女。

  特此证明。

  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子女的证明9

  兹有xxx乡xxx村村民xx与xx夫妻于xx年xx月xx日初婚,在xx年xx月xx日生有一x取名为xxx,于xxxx年xx月xx日领取独生子女证,证号为xxxx,现独生子女证已遗失。特此证明。

  xxx村村委会

  xxxx年xx月xx日

子女的证明10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xx年x月x日

子女的证明11

  兹有我街(镇)居民:xxxx,男,工作单位: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其妻:xxxx,女,工作单位: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 该子(女)xxxx属xxxxxxx夫妇亲生,非养子(女),无亲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无继兄弟姐妹、无养兄弟姐妹,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街(镇) 计生部门

  x年x月x 日

子女的证明12

  我单位 同志,性别 ,年龄 ,与其配偶 同志结婚,本人为初婚/再婚,(再婚者共为姓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为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该独生子女是否为收养的;原是否有其他子女送养或死亡的.,有此情况请附说明) 本级单位盖章:上一级单位盖章: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

  主要领导签字:主要领导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子女的证明13

  兹证明XXX为XX县XX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组成:________ ,家庭年收入约XXX元。

  二、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________________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因某家庭成员患XX病,家庭现经济收入不能承担医疗费用。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子女的证明14

  我单位教职工xx,性别xx,生于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xxx,结婚时间xx年xx月xx日,于xx年xx月x日生育一孩(男、女)x,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xx

  *年**月**日

  本人单位(章)*大学

  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计生委员签字:xx经办人签字:xx

  *年**月**日

子女的证明15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

  (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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