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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证明

时间:2023-04-10 14:31:40 证明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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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证明

  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的作用贵在证明,是持有者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的一种凭证。那么证明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体检合格证明,欢迎阅读与收藏。

体检合格证明

  无锡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经单位组织体检,下列毕业生身体健康,我单位同意接收,请予办理报到手续。特此证明。

  姓名性别毕业学校专业

  单位(盖章)

  __年__月__日

  1.申请受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民用航空卫生处(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10-64091455)

  民航华北管理局航空卫生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10-64591556)

  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卫生处(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联系电话号码:021-51122226)

  民航中南管理局航空卫生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20-86122709)

  民航西南管理局航空卫生处(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28-85703908)

  民航西北管理局航空卫生处(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207号,联系电话号码:029-88791087)

  民航东北管理局航空卫生处(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联系电话号码:024-88294110)

  民航***管理局航空卫生处(***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联系电话号码:0991-3801087)

  2.体检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勤人员健康鉴定室(北京市朝阳区高井甲1号,联系电话号码:010-85761534)

  成都民用航空医学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28-885703642)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站(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联系电话号码:029-88791087)

  民航东北管理局体检队(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联系电话号码:024-88294110)

  民航华东管理局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中心(上海市虹桥路1448号,联系电话号码:021-62758030)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医院(四川省广汉市广金路,联系电话号码:0838-5182811)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卫生中心体检队(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10-64599777)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航空医学中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20-86124704)

  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体检队(山西省太原市武宿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351-7012519)

  民航广州医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联系电话号码:020-86130143)

  河南省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45号,联系电话号码:0372-2296830)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办事程序:

  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者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体检鉴定,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的可持《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受理时限:

  对经体检鉴定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审核体检鉴定结论为正确的在20天内办理体检合格证。

  其他说明:

  办理体检合格证不收取费用,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所需的费用。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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