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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明

时间:2023-11-29 08:35:08 证明书 我要投稿

【通用】独生子女证明1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大家对证明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独生子女证明,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通用】独生子女证明13篇

  独生子女证明 篇1

  _____职工__________与_____职工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生育一子,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_________(续存、离异)。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女方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2

  兹有__________,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二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男________孩,姓名为,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办理独生子女证。夫妇至今只生育一子________,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3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__,性别,生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_______,结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___,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本人单位

  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委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4

  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______,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_____单位

  本人签名: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5

  我单位教职工_____,性别_,生于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_,于_年_月_日与_镇(乡)_村___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女孩,子女姓名为_,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

  特此证明。

  本人单位(章)

  _年_月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6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 ,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xxx,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单位

  本人签名:xxx。

  xxxx年 x月x 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7

  我单位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与其配偶_________结婚,本人为_________初婚/再婚,为独生子女,特此证明。

  本级单位盖章:________上一级单位盖章:_________

  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__________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字:___________

  主要领导签字:____________主要领导签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8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xx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xx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独生子女证明 篇9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____,性别____,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镇(乡)____村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____,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

  特此证明。

  本人单位(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10

  我单位教职工________,性别,生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_______,结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男、女)___,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本人单位(章)

  计划生育委员会(章)

  计生委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11

  我单位(乡镇、街道)__,性别,身份证号,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与__(身份证号)结婚,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生育(收养)一孩(男、女),子女姓名,系独生子女。除该子女外,该__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

  单位(或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12

  兹有我单位职工,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___________,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____单位

  ____年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 篇13

  兹有我_____单位/社区居民: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与李四,女(身份证号码)结婚,双方均属于初婚,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政策内生育壹女/男孩——________(身份证号码)。该夫妇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无抱养无收养,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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