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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出资证明书

时间:2021-02-10 09:33:09 证明书 我要投稿

摘选出资证明书三篇

  篇一:出资证明应载事项

摘选出资证明书三篇

  一、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出资证明书的格式: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三、出资证明书范本:

  第一条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

  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篇二:股权出资证明书

  编号:_________股份:_________

  普通股

  股权证所代表的股份没有按联邦或州证券法登记或取得资格。购股目的仅为投资,而不为交易,如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或取得资格,或法律顾问未使公司相信不必取得此种登记或资格,此股权证便不得用作买卖、转让或抵押。

  兹证明______是上述公司______缴清股款和不加缴股份的所有人,股权转让只能由该股东亲自或由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办理,出示正式背书的股权证,然后更改公司登记。

  本股权证经公司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印鉴,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公司总经理签字) (财务总管签字)

  出资证明书范本

  第一条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B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第二条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 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2、 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以出资人民币万元,共计占C公司注册资本%。

  A、B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账户由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手续办理

  经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股东退出本协议,放弃股东资格,或者增加新的股东,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5、支付股东股利;

  6、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股东各持一份。

  篇三:抵押质押

  随着我市经济的迅猛发展,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业务中,以财产抵押担保的活动与日俱增。依法识别抵押贷款的法律效力,已成为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而在涉讼的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效力,不但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审判人员和律师必须十分重视和研究的课题。下面结合多个金融案例来揭示我市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出现的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探析。

  一、常见的抵押无效的情形:

  1、抵押主体不合格导致房地产贷款抵押无效。

  房地产贷款抵押主体不合格是指贷款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本身存在瑕疵。实践中常发生的因抵押主体不合格导致房地产贷款抵押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房地产贷款抵押法律关系中另一方主体抵押人是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人(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抵押人本身有瑕疵,不符法定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实施,而由其实施的抵押行为无效。(2)抵押主体不全,即抵押人未征得房地产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以共有的房地产作贷款抵押,常见的主要是夫妻共同房地产,已经出现了因夫妻一方签字设定抵押而被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案例,所以这一点应得

  到各金融机构的重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后,不能作如此简单的认定。

  抵押设定属于财产处分行为,而共有人之一的擅自设定抵押应属无权处分。《合同法》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一律认定无效不妥。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很多,应当结

  合案件实际具体分析。如虽是夫妻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但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没有注明其他共有人的,将该房产用以抵押时,即使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也不宜轻易认定无效;是夫妻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房产证上明确载明属多个共有人,抵押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而擅自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或应知(如共同生活在一起)抵押人将房产抵押贷款而未持异议的,视为默认,不能认定抵押无效。(3)国有企业的房地产用以抵押贷款,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2号)的规定,对国有企业的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2、以法律禁令抵押的房地产作贷款抵押的无效。

  贷款抵押有效的条件是用以抵押的房地产须符合合法性,流通变现性,产权明晰和公共性的原则,因此,作为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只要违反有效的条件之一,是《担保法》禁止抵押的,当属无效。

  A、以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无效。除《担保法》第34条、36条第一款第5项所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抵押外,以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无效。

  B、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异议的房地产不能作抵押物。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以"开发区"、"工业园区""办经济实体"的名义非法所建的房屋不少,这些房屋既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更谈不上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书。这样的房地产当然不能作抵押物。但对有些已有合法审批手续,仅未办理产权证的,如以此类房产作贷款抵押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要抵押人补办了产权证书和抵押登记,就不应该被认定抵押无效。

  C、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分别抵押的无效。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这是房地产抵押必须遵循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两项基本原则,据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抵押,如抵押人将房屋向某一个银行设定贷款抵押,而将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向另一银行设定贷款抵押的无效。

  D、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特定条件下的抵押行为无效。(1)未经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这就是讲,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未经"投资开发"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相应地以未经投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也无法将抵押权变现为债权。(2)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抵押的无效。以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现债权时,对拍卖的价款,抵押权人只对缴纳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的剩余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E、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不得抵押。反之,虽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但不以公益为目的的闲置房产,仍可作抵押物。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所有权已受到限制,房地产所有人用此房地产作抵押的无效。

  3、抵押内容违法而导致的抵押无效。

  因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所确认的房地产抵押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违法,而导致抵押无效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A、因抵押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贷款抵押的无效。是指抵押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自愿,而是受欺诈,胁迫等迫使其实施的抵押。这种抵押行为,一般发生于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情况,因它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

  B、房地产重复抵押的无效。抵押人用一特定的房地产,以其全部价值分别向两个以上的贷款人进行贷款抵押的行为。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出现抵押物谁优先受偿的

  争议,必然导致其中一个以上贷款人的贷款无法得到担保清偿。因此,重复抵押行为属法律禁止,应认定无效。但如果先经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已依法登记的,先经抵押有效,后经抵押属无效;反之,先经抵押未登记,而后经抵押已依法登记的,则先经抵押不得对抗后经抵押,先经抵押的无效,后经登记抵押的有效。

  C、房地产贷款未办理登记的无效,房地产抵押采用强制登记方式,即任何房地产贷款抵押,未经有关部门登记的,一律无效。但因《担保法》不具有溯及力,应视抵押行为发生在不同时段而区别对待:对于抵押行为与纠纷均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后的,无疑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合同才合法,否则抵押无效;对于抵押行为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前,纠纷发生于《担保法》实施之后,根据法理的一般原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抵押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1990年5月19日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和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都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发生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论是否登记,均属有效。而自1990年5月19日后发生的房地产抵押行为,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主管部门尚未开始办理抵押登记的例外。

  二、鉴于以上多种将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并结合以往办理金融案件的经验,就金融机构常见的抵押合同签订问题谈一下看法。以往的贷款抵押合同在诉讼中的教训告诉我们金融机构贷款重在前期审查,除要审查贷款人是否是依法成立,避免将贷款发放给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更要对贷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审查,对抵押物的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几项:A对抵押物的权利审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用权利有瑕疵的物做抵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借款人用无权处分的财产抵押②借款人用所有权不完全的财产抵押③借款人用设定出租权的财产做抵押④借款人用限制民事权利人的财产抵押B对抵押物的实物的审查,真实的案例中就出现了抵押全部材料齐全,但抵押物实际却不存在的情况,尽管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金融机关却不得不承受经济损失。另外最应当注意的是,审查后,

  编辑:ju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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