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记载事项证明书三篇
篇一:出生户口登记
第四条 新生婴儿落户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其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一) 婚生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到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监护人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补发。
(二)非婚生育婴儿申报户口,《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登记齐全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对《出生医学证明》上只有父母一方登记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要求随未明确的父亲或母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凭权威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落户。
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查验申请人所持计生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应核查征收社会扶养费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缴纳,在办理入户登记的同时,及时向人口和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孤儿或其他儿童,应要求收养人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对于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或由公证部门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公安机关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证或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收养情况证明,派出所领导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提交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发现地公安部门《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集体户口子女登记
第八条 夫妻均为集体户口的,应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所生子女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在父亲或母亲单位或人才中心、高校等集体户登记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做好登记备案。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登记为集体户口的,在父亲或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第九条 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亲或母亲一方为居民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出境)人员子女户口登记
第十条 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和合法签证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凭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翻译件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
迁入登记
第十二条 户口迁入应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以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为落户条件。
第十三条 夫妻投靠户口迁入,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投靠亲属户口准迁和迁入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子女投靠父母,凭子女的'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子女为22周岁以下,且没有稳定工作);
(二)父母投靠子女,凭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申请办理;
(三)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民政部门证明,可在近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户口迁入,凭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申请办理准迁和迁入手续。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办理整户迁移还需提供《结婚证》;贷款购房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可根据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证明申请办理;手持公有住房使用权证、军产房屋使用证或购买房屋合同、手持回迁房屋分配证、手持集资房协议及其它购房协议
书、意向书申请办理落户的,凭各种缴费票据至少三种(如:水、电、煤气、供暖、有限电视、电话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二)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凭《报到证》、《派遣证》、毕业证书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后,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未分配证明》和毕业证书的办理;对回原籍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
(四)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的,对本人仍在本市就业的,凭劳动合同、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对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凭本人申请、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原籍手续。对回原籍、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需提供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户籍登记资料复印件;
篇二:申请补上出生小孩户口证明
跳马派出所户政办:
兹有我新田村(原属芦荻塘村)袁家塘组男性村民王强与女性村民彭小平两人,于1996年9月20日在乡民政婚姻登记办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1996年10月22日办理了“一孩准生证”。在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彭小平于1997年6月30日在跳马乡卫生院生下一名男孩,取名王巍。并领取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为43017xx87。因1997年正处于户口由乡政府转移到派出所的交接时期,村部上报户籍人口名册时漏登漏报了王强的小孩,即王巍的出生人口信息。后在2005年户口整顿时,村上和王强本人才发现派出所户籍资料档案中没有王巍的信息。当时准备补录户籍信息,但是由于王巍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等原始资料没有找到,所以王巍的户口一直拖延至今未办理好。现王强已经找到了相关证明材料,特委托村上为其儿子王巍补上户口,请跳马派出所领导给予接洽并批准补登户口为谢。 特此证明!
注: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附后。
跳马镇新田村民委员会
20xx年6月18日
(村上负责人:彭登科 电话:13974944897)
篇三:没有出生证明如何上户口
孩子的户口没有登记,一般会是以下几种情况,造成孩子没有出生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
1、孩子属于婚前出生;
2、孩子是计划生育规定之外出生的,属于超生;
3、孩子不是子亲生的属于抱养的;
4、孩子是弃婴,没有去相关部门登记直接养育的。
第一种情况还好办,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按照户籍办的要求补全各种资料,孩子就可顺利入户登记了。
第二种情况,按政策要求缴纳一定年限的计划外生育费才可办理入户登记。有些家庭,不愿交纳相关费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户口的时候,办理起来就会麻烦些,为了证明孩子是亲生的,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第三种情况,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操作起来也很麻烦。先看你是不是合法领养的。如果符合领养条件,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是可以带着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户口的。如果不是合法领养的,就不具备上户口条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种情况,收养的弃婴,首先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证明是弃婴后且确定无人认领,才能建立领养关系,之后可以按照户籍办的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大多数情况,户籍办都会要求证明是不是亲生的,现在证明是否是亲生的最有效地方法是DNA鉴定,就是大家熟知的亲子鉴定。
【出生记载事项证明书三篇】相关文章:
出生证明书范文09-07
开题报告记载02-20
登记事项证明书4篇02-13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书范本02-18
现在事项全部证明书范文四篇08-07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三篇02-12
《对话直接记载主宾应对语》阅读题及答案02-08
以产品自由销售证明书认证的注意事项说明10-20
法人代表证明书的范本及写作时的注意事项12-13
出生日测你性格能力07-08